离婚有孩子的情况下,女方无需退还彩礼钱。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根据目前我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民法典》“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还有就是是通过媒人要对方索要,而且现今社会的索要有车、房才结婚的“风俗”也违反了这一条,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
《民法典》的规定并不是禁止送彩礼,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其父母等第三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
(1)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表现形式多是女方向男方索取财产,有时也发生婚姻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等第三人索取财物的情况。
(2)在婚姻决定权上,男女双方对结婚基本是自主自愿,体现了他们的个人意志,但以索取财物作为同意结婚的前提条件。
故这条其实是禁止通过婚姻来进行敛财,而不是禁止彩礼的存在,这几千年的彩礼文化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解决的。
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例如在彩礼网上用户只要知道朋友的手机号或邮箱,就可以很简单为朋友送上几注彩票和一段图文并茂的祝福,不仅关心、维系了朋友,同时也传递着希望朋友发财等美好寓意。
对于彩礼返还的问题,通常是以男女双方是否缔结婚姻来作为衡量标准的,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是同居了两年以上,或者虽然同居没有达到两年,但是已经生儿育女的情况,彩礼都是可以不进行返还的。另外,如果能够证明所接受的彩礼已经用于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女方也是可以不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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