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否可以申请反诉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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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仲裁过程中能反诉。劳动仲争议仲裁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仲裁被诉人向仲裁申诉人或诉讼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本诉申诉人仲裁请求或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劳动仲裁是否可以申请反诉

一、劳动仲裁中能否提起反诉

劳动争议仲裁能反诉。劳动仲争议仲裁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仲裁被诉人向仲裁申诉人或诉讼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本诉申诉人仲裁请求或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技巧有哪些

1、先了解案情,确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即找到被申请人。

2、确定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是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

3、写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4、准备证据,可以把《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明细等书面材料准备好,如果有录音可以刻成光盘等。

5、把《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据材料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准备一式三份,交两份给劳动争议仲裁委,自己留一份(如果是劳务派遣,需要一式四份)。

6、劳动争议仲裁委在收到材料后,会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会通知劳动者。如果受理,会把开庭时间一并通知。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属于另行处理的,仲裁委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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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律师,我们公司有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我的老板让我申请反仲裁,但是我没办过,我想请问下申请反仲裁需要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很多人都不知道申请反仲裁需要什么材料,但是通过对下文的阅读,就可以了解到了:
1、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权限,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申请人应提交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资料清单》一式两份。有加班费请求的,应列明是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以及加班的具体时间、加班天数或小时数、加班费具体金额
集体争议除需提交上述资料外,仲裁申请书必须有全体劳动者的签名表,申请人还需推荐仲裁代表人,仲裁代表人数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并提交仲裁代表人名单以及全体劳动者的签名表。其中属于欠薪的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金额表。
企业申请仲裁需准备材料为:
1、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证明
4、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权限,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提交《证据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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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的一个亲戚申请了法院的劳动仲裁,反仲裁申请仲裁法的申请范文内容是什么样子的?
[律师回复]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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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可以反诉
劳动仲裁过程中能反诉。劳动仲争议仲裁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仲裁被诉人向仲裁申诉人或诉讼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本诉申诉人仲裁请求或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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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单位的工资一直不按时发放,半年之久了,那么劳动仲裁反仲裁申请的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呢
[律师回复]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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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了我们的工资,我们申请了劳动仲裁。可是公司也申请了劳动仲裁反仲裁要怎么办?
[律师回复] 关于劳动仲裁反仲裁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法律程序层面来讲,这是合理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提出仲裁请求,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这和诉讼当中被告可以反诉原告的道理是一致的。单位的目的可能是想吓退你爸,在仲裁庭组织的调解中能够占得上风。
听你的描述,这种情况下,你们这边的仲裁请求最好不要含有恢复劳动关系的内容,因为与原用人单位的关系显然已经恶化,没有再回去受气的必要了,很有可能处处被刁难,直接要求经济赔偿金吧,计算标准为劳动合同法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按下边这条算,然后乘以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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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否能够申请反诉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仲裁是否能够申请反诉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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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朋友公司因劳动纠纷被人申请仲裁,现在公司准备反申请,请问下反申请仲裁裁决书是怎么写的啊?
[律师回复] 你好,反申请仲裁裁决书可以这样写: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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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能够反诉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能够反诉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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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员工在工作上与公司有了冲突,需要去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已经失败过,这样的话,劳动仲裁能否反复申请?
[律师回复] 劳动仲裁针对的是和你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而劳动纠纷类型众多,因此,就任何一次纠纷提出仲裁都是可以的,不会因为你与前单位的纠纷通过仲裁就导致现纠纷无法仲裁的结果。
而现单位控告是不成立的。以往劳动争议仲裁,就是寻求法律救济。而如果现单位身正就不用怕影斜。如果它自身违法,那么你寻求劳动仲裁的救济,自然合情合理合法。
单位补签是在对他以前违法行为的补救,但是如果没有签约,自然是无法办理社保,所以你以没有购买社保为由拒签是不合理的。具体建议你可以和当地律师沟通如何合理维权,包括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等。
劳动仲裁是什么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我们可以归纳为三类不同的人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材料也是不同的
第一类、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第二类、申请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类
(1)至
(6)项资料外,申请人需推荐3或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余额表。
第三类、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
(6)项要求相同);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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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否可以申请反诉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劳动仲裁是否可以申请反诉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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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对公司的待遇不太满意,所以涉及到了申请劳动仲裁的问题,想知道劳动仲裁反申请书答辩状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答辩人因申请人杨某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就申请人杨某的申请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010年5月18日,申请人与答辩人另一财务人员因工作产生矛盾,引起争吵后不辞而别。此后,申请人也一直未向答辩人提交书面的辞职信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必须提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材料,因申请人不配合等原因,答辩人无法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也无法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故错不在答辩人而是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二、关于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申请人于2010年5月18日不辞而别后,违法带走了答辩人的部分财务凭证,给答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困难。为此,答辩人多次电话、短信通知申请人到答辩人处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然申请人以身体不适等种种借口一直拒绝与答辩人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至于申请人以其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监交才能办理交接手续的借口更不值得一驳。
首先,答辩人从未任命过申请人为会计主管,她只是一般的会计人员;
其次,答辩人只是一个协会,连单位负责人在内的工作人员共计6人,根本也没有必要设置所谓的“会计主管”。这完全是申请人为拒绝办理交接手续而编造的借口并以此来要挟答辩人已达到其一些非法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使答辩人的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不得已,答辩人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聘请江苏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南京市某某公证处到场的情况下,请来江苏省某某会计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和保险柜生产厂家南京某某金属柜公司的技术人员,对申请人原使用的做账电脑、保险柜、财务资料存放橱柜、办公桌等进行清查、披露。为此,给答辩人造成了直接和间接的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此,答辩人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申请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

(1)答辩人与申请人于2008年5月1日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该合同期限届满后,答辩人也多次通知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一直未与答辩人续签劳动合同,此后双方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内容,申请人仍从事会计工作,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事实上,答辩人也于2010年5月10日向申请人支付了2010年5月份的工资2141.54元(实发工资)。申请人在申诉书中陈述她“因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与原合同不符,无奈之下只好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显然不是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之规定,答辩人不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申请人于2010年5月18日起不辞而别一直未来上班,属于旷工,严重违反了答辩人的规章制度。在这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答辩人依法也不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3)退一步而言,即使答辩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之规定,也是在申请人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在申请人至今迟迟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答辩人有权拒绝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另,申请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每月实发工资为2141.54元,而不是4389元,故其要求支付8778元的经济补偿金也无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杨某的各项申请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其各项无理的要求。

此致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以上就是劳动仲裁反申请书答辩状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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