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两者主要存在以下的区别:
1、首先,概念不同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属于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纠纷。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如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它既构成侵权又构成违约。两者有竞合关系,医疗事故纠纷也可以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来处理。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而在医疗事故纠纷中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在赔偿方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赔偿范围及标准依《民法典》的规定,而医疗事故纠纷的赔偿,则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二、医疗事故、医疗损害的联系和区别
1、两者的相同之处
都有错误的医疗行为,都对患者造成损害,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主观有过错。
2、两者的不同之处
(1)加害人不同。因为,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
(2)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但这个“人身”与医疗损害侵害患者的“人身”,不是同一个概念。前一个的“人身”损害不过是后个“人身”损害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是医疗损害的一种类型。
(3)两者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通常来说,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也即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后,医疗机构的行为既构成了侵权、又构成了违约。对于两种责任竞合的情形,患者可能并不能同时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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