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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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由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3日前,职能部门的调查人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等的相关事项,最后需要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立案

环境管理股、监察大队、自然生态保护股、审批股等(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发现违法案件,应当场取证,在2日内填写立案呈批表,交法制股。

法制股在2日内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局长。

分管局长、局长在3日内批准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

职能部门派出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要制作笔录,询问应个别进行。

需要监测的,要制作监测结果报告,并由监测单位盖章和监测人员签名。

3、审议

经调查后确定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部门要填写《撤消立案审批表》交法制股,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归档。

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法制股对案件违法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审批。

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4、听取申辩与听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3日前,职能部门的调查人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制作“申辩笔录”。

对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其申请须在被告知3日内提出。

听证按《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由法制股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职能部门的调查人员参加。

5、签发

法制股根据审议、申辩与听证结果,责成监察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长签发。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监察大队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送达具体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拒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将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7、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由职能部门告知法制股,经局长同意后由监察大队负责承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事宜。

8、归档

案件终结,由执行处罚的监察大队及时写出结案报告。

案件办结后,办案人员应交协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的总原则是“谁办案、谁立卷”“一案一卷”。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办案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按照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原则立卷归档。

案件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

二、环境处罚和处分的不同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虽然都是环境行政主体所作的制裁行为,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区别主要表现为:

1、制裁的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主体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2、采取的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3、行为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环境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等。

5、济途径不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环境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申诉

单位、公民可能是实施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此类行为违反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相关行政部门在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存在之后,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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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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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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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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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简易程序的步骤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查明违法事实确凿;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量罚,应当属于当场处罚范围;
  
(4)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交款时限和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8)告知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和途径;
  
(9)对于应当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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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简易程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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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的申请
①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②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形式
2、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裁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1)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
(2)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输受理范围复议机关的管辖
(4)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且无正当理由的
(5)复议申请提出之前,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室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没有行政复议机关已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审理,行政争议就不可能得到解决,行政复议机关也无法做出复议决定。
(1)审理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期限(5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将复议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期限(7日之内)
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期限(10日)
行政复议机关对受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处理期限和《行政复议法》第7条所规定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审查期限。(一般为30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到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以及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审理的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还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文件,不受复议申请范围的限制,这是处理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制度区别对行政争议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著特点。
(3)审理方式
(4)审理中的其他问题
《行政复议法》规定在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复议申请的撤回以及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的原则等事项。
4、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做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
(1)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①决定维持
②决定限期履行
③决定撤销
决定撤销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2)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就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行政复议决定书【法律文书】查找
(4)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5、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是指行政复议决定发生的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为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非终局裁决,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限满,尚未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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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的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3.行为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环境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等。
5.救济途径不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环境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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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决定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了决定程序的共同原则。这些原则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中都必须遵循,具体包括:
1.只有查明事实后,才能给予处罚。
2.行政主体负有告知义务。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主体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的过程。简易程序的设置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在环境行政处罚中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法事实确凿。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环境行政违法事实存在;二是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应当充分。
二是有法定依据。一是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二是适用简易程序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罚款限额等。
三是罚款数额较小或者是警告处罚。小额罚款限额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必须遵循下列步骤:
1.表明身份。即执法人员应出示环境监理执法证,佩戴环境监理证章,以表明自己是合法的执法主体。
2.说明理由。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环境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或罚款数额、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环境行政机关的名称以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5.送达。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格式要求填写完毕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6.备案。由有关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上交处罚决定书的存根或副本,或者在所属机关就处罚基本事项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或罚款数额、处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执法人员的姓名等。
(三)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它是环境执法主体作出处罚决定所应经过的正常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最为广泛。其主要步骤如下:
1.立案。立案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材料和自己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给予环境行政违法人行政处罚,并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立案应当填写专门形式的《立案报告表》,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主体在调查或者依法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环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环境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调查结果。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由环境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查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决定作出之前应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行政部门必须制作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最后,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四)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严格的程序之一。《行政处罚法》设立听证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行政处罚活动的民主化、公开化,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以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下列几种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
(3)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例如依《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49条规定,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活动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经听证后,环境行政部门根据听证的情况及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及给予何种处罚的最后决定。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受罚人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行政主体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好,朋友的工厂因为污染环境,被起诉了,问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分具体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定义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给予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行政制裁。
环境处罚和处分的不同
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虽然都是环境行政主体所作的制裁行为,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区别主要表现为:
1.制裁的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主体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2.采取的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3.行为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环境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等。
5.救济途径不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环境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申诉。
程序
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违法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过程和方式的总称。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处罚决定程序和处罚执行程序,其中决定程序又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3]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决定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了决定程序的共同原则。这些原则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中都必须遵循,具体包括:
1.只有查明事实后,才能给予处罚。
2.行政主体负有告知义务。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主体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的过程。简易程序的设置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在环境行政处罚中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法事实确凿。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环境行政违法事实存在;二是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应当充分。
二是有法定依据。一是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二是适用简易程序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罚款限额等。
三是罚款数额较小或者是警告处罚。小额罚款限额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必须遵循下列步骤:
1.表明身份。即执法人员应出示环境监理执法证,佩戴环境监理证章,以表明自己是合法的执法主体。
2.说明理由。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环境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或罚款数额、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环境行政机关的名称以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5.送达。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格式要求填写完毕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6.备案。由有关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上交处罚决定书的存根或副本,或者在所属机关就处罚基本事项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或罚款数额、处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执法人员的姓名等。
(三)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它是环境执法主体作出处罚决定所应经过的正常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最为广泛。其主要步骤如下:
1.立案。立案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材料和自己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给予环境行政违法人行政处罚,并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立案应当填写专门形式的《立案报告表》,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主体在调查或者依法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环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环境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调查结果。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由环境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查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决定作出之前应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行政部门必须制作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最后,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四)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严格的程序之一。《行政处罚法》设立听证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行政处罚活动的民主化、公开化,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以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下列几种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
(3)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例如依《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49条规定,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活动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经听证后,环境行政部门根据听证的情况及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及给予何种处罚的最后决定。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受罚人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行政主体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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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样的?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首先是由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相关的证件,表明自己确实是属于合法的执法主体,其次就是说明具体的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然后给予当事人一定申辩的机会,最后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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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我朋友对于环保部门的随意处罚不服要去申请环保行政复议,环保处罚行政复议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 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
(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环境行政处罚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环境行政处罚措施作出了如下规定: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的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8、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9、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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