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备案与不备案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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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施工合同备案与不备案的区别在于施工合同备案之后的工程价款会具有法律效益,而不备案的施工合同不具备相关的法律效益。同时有一些当地的规定将施工合同备案纳入了年度信用考核当中。
施工合同备案与不备案的区别有哪些

一、施工合同备案与不备案的区别有哪些

备案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备案的合同仍可以是有效的合同。备案与否在工程款结算方面有很大影响。

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在自投标人中标时就已成立。法律并未规定需经登记备案才生效。

这条规定是国家政府管理部门为了严格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而采取的行政管理方法。

设立这种备案制度,并不是中标合同必须经过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才生效,而是确定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之间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效力如何

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黑白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经过招标、投标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中标通知书一旦到达投标人,合同即成立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合同备案)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30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发包单位应自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发生纠纷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施工合同签订七天之后就需要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一般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三十天内就需要进行签订施工合同,并且在签订施工合同以后,不能够签订其他类型的阴阳合同,否则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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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概念上进行比较,两者似乎泾渭分明,但在实务上多将好意施惠关系当成无偿合同来处理。实际上两者权利义务相差甚巨,准确理解和掌握二者区别至关重要。
1、判断标准一——效果意思。
考查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效果意思。此处的效果意思专指表示上的效果意思,即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的表示行为所推断的效果意思。表示上的效果意思实为对内心意思的一种猜测,具有不确定性。例如,甲驱车到A地办公,因乙是A地人,近日将返家,便邀其同行,甲是否有意与乙缔结无偿运输契约之合意?无法明判。有学说认为不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当事人得明示之,如表示其所约定的乃属“君子协定”。将“明示”作为区分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的标准之一是可行的,但显非唯一标准也不宜将其绝对化,因为它隐含着将大量的好意施惠关系归入无偿合同之嫌。假如乙在运输途中因意外死亡,则甲将因《合同法》第302条、第290条所确立的无过错归责和安全运输到目的地义务的违反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显不公平的。
2、判断标准二——公平原则。
解释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应斟酌当事人利益关系和公平原则。在上例中,甲邀乙免费乘运本无利益可言,若再科以合同义务,有违公平。故甲与乙之间为好意施惠关系。结合当事人利益来识别关系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也有社会稳定之利益衡量。
例如德国的一个判例:
A、
B、
C、D和E五人组成彩券投资会,每周每人投资10马克由E负责购买彩券并填写固定号码,因E的过失,某周末购买彩券误填号码,错失中奖10万马克的机会,
A、
B、
C、DE请求赔偿。德国联邦认为,要使E承担此种可能危及生存的责任,实不符合此种共同投资彩券关系,若事先虑及此问题,没有任何成员愿意承担此种危险。基于此种认识,德国联邦认为约定E购买彩券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3、判断标准三——交易习惯。
结合交易习惯来理解。交易习惯,是指某种存在于交易中的行为习惯和语言习俗。这种习惯或者习俗通常出现在某个特定的交易参与人阶层,该交易阶层的成员通常都遵守这些习惯和习俗。对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区分之关键,是对当事人主观意思的识别。施惠人为意思表示时知道或应知道而没有明示排斥交易习惯者,可以认为意思表示者愿意遵从交易习惯,从而使双方之间本为好意施惠的关系变成无偿合同关系。当事人自愿负法律上之义务,法不禁止,这也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
好意施惠关系既然不属于契约,无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对人自不能基于施惠之表示而请求施惠人履行。例如,甲虽表示愿意赴A地时捎带乙,但乙不能主张有搭乘便车的权利。是否施惠,也以甲的主观为唯一的任意条件。但在乙搭乘便车到A地后,甲不能主张不当得利。此时甲的施惠表示为乙取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
但纯粹的施惠关系,也不能完全排除契约以外的责任存在的可能。甲免费搭乘乙到A地,虽不负运输契约上的安全运送义务,但是侵权行为法上的对他人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仍不能免除,其以“病车”上路或者自己酒后驾车造成车祸,乙可以侵权行为法为请求权基础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好意施惠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是否可以缓和或减轻,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决定所施之惠与侵权行为法所保护之法益不具有对价性,施惠之价值不足以使侵权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下免除或减轻责任。但在行为人主观为一般过失或轻过失,且所损害之利益不大的情况下,考虑到好意施惠为道德所弘扬,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此符合公平原则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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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报建与备案的区别?如施工合同、招投标、质量、安全报建,备案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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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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