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每年至20日内,持单位职工花名册、工资报表、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年度缴费核定手续。
缴费单位应根据职工和缴费基数增减变化情况,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四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定额征收,其征收费率、缴费方式、缴费时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依法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预提制度。缴费单位应依照财务制度规定,将社会保险费预先提足挂帐,全额反映社会保险费应缴实缴情况。应缴未缴数额,结转下年度累计反映。
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的监督检查是怎么规定的?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缴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并复制有关资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并为缴费单位保守秘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八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缴费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累计半年以上的,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监督下,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书面报告,让职工了解情况,参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并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接受社会监督。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权依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举报事项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把参加社会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实行年薪制的,不得兑现法定代表人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法定代表人不得获取奖金等经济奖励。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缴费单位财务的监督检查,对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计提社会保险费而虚增利润的,不予审批决算,同时应监督企业补提和调整帐务。
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单位征收、使用、管理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计,并督促其按时足额缴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缴费单位进行营业执照年度检验时,应审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督促其足额补缴。
各省份对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政策规定的都非常的详细,对于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这部分职工来讲,每年要在社保局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每个月都会从职工工资中直接扣除了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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