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合同勘察合同是一样的吗?
技术合同、勘察合同并不是一样的,勘探合同是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方以自己的技术和劳力为委托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而委托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技术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主要包括四类:
1、技术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
二、技术服务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
1、委托方提出的技术服务的项目的名称。
2、委托方提出的技术服务的内容及应达到的要求。
3、双方确定的培训计划、进度、期限、地点、方式。
4、委托方要求的师资水平、资历、要求。
5、委托方需要培训的人数,受托方要求委托方指定接受培训人员的技术能力、学历要求。
6、经协商确定的教员、学员的食、宿、交通、教材等费用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标准的承担。
7、培训开展的必要物质条件(如教室、教具等)和双方应协作解决的事项。
8、学员水平验收考核的方法和标准(如实际操作、理论考试、现场答辩等)。
9、委托方支付报酬的数额、时间、方式、地点等。
10、违约责任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2、争议解决的方法。
13、其他约定。
技术服务合同可由委托人直接与被委托人协商约定后签订,也可以由委托人通过中介与被委托人协商签订,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必须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的特征,并不得遗漏其主要条款。
三、工程勘察合同应包括的内容:
1、提交勘察基础资料是发包人的义务,勘察的基础资料是指勘察人进行勘察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勘察的基础资料包括可行性报告,工程需要勘察的地点。内容,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等。为了保证勘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提交与勘察有关的基础资料的期限。
2、提交勘察文件是勘察人的基本义务。勘察文件一般包括对工程选址的测量数据、地质数据和水文数据等。勘察文件往往是进行工程的一个基础资料,勘察文件的交付能够影响工作的进度,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勘察合同中明确勘察文件的交付期限。
3、勘察的质量要求。主要是指发包人对勘察工作提出的要求。勘察人应当按照勘察规范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勘察工作,按时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文件。质量要求条款明确了勘察成果的质量,也是确定勘察人工作责任的重要依据。
4、勘察费用是发包人对勘察人完成勘察工作的报酬。支付勘察费是发包人在勘察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因此在勘察费用条款中应当明确勘察费用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勘察费用支付方式、地点、期限等内容。
5、其他协作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勘察工作顺利完成所应当履行的相互协助的义务。发包人的主要协作义务是在勘察人员入场工作时,为勘察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以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勘察人的主要协作义务是配合工程建设的施工,进行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和工程验收等。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当派人现场,并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等。
虽然勘察合同之中也会包含勘察技术等的条款,但是不能将勘察合同与技术合同对等起来,只能认为勘察合同属于技术合同的一个种类。签订了此类合同的公民、单位,若是想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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