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保生育保险有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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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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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针对于社保中的生育保险,只要是参保人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达到定额偿付的90%以上社会保险会进行全额进行偿付,前提是在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且并没有违反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才能够进行使用。
广州社保生育保险有什么规定?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且无违反生育保险规定,参保人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总额达到定额偿付总额90%以上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全额偿付;未达到定额偿付总额90%的(不含90%),按实际费用额偿付。

参保人因急诊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经批准在异地就医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情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审核后,属于符合规定的费用低于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参保人已在选定医疗机构享受产前检查待遇的,只给予报销相应住院分娩费用,属于符合规定的实际住院分娩费用低于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费用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可在其分娩、人流、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补贴限额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定额标准的60%。

在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期间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但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可待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的1年内,由用人单位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限额报销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定额标准的80%。

未就业配偶只可享受本市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标准,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孕次300元的标准限额支付。

(二)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属于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标准支付。

(三)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的比例支付。

(四)生育保险基金对未就业配偶发生的门诊和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限额,参照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定额标准执行。

未就业配偶的就医管理和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标准,参照参保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另外、生育保险,还需支付生育津贴(也就是产假期间的工资)

生育保险是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项,一般来说是在参保人在进行生育时所需要购买的相应保险。一般来说,生育保险只能够享受在当地市所进行使用的医疗费用待遇。并且必须要在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接受服务,且不能够有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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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号即身份证号,是唯一且不并的,因此,不可能既用社保报销,又用新农合报销。《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2、国家已经将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合并。2016年1月3日,以国发〔2016〕3号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该《意见》分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整合基本制度政策;理顺管理体制;提升服务效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推进5部分。《意见》就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政策提出了“六统一”要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要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扩展资料: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程中实行“六统一”从政策入手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重点是要整合其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在研究比对原有两项制度差异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六统一”的政策整合要求。
一要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城镇就业人口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允许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要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改善筹资分担结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逐步过渡。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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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统一医保目录。各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制定统一的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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