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社保卡和市民卡一样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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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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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保卡和市民卡是不一样的,社保卡的功能比实名卡的功能更多,具有身份认证、信息查询、社保缴费等一系列功能。在领取社保卡以后,可以开设个人账户,每月按时缴纳相关的保险费用,就能够享受相应的权益。

一般来说社保卡和市民卡一样吗

一、一般来说社保卡和市民卡一样吗

当然是不一样。

1、功能不同:社保卡有以下七个方面的功能:身份认证、信息查询、社保缴费、待遇领取、医保结算、金融功能、扩展应用;而市民卡则有身份认证、电子支付功能。

社保卡有以下七个方面的功能:身份认证、信息查询、社保缴费、待遇领取、医保结算、金融功能、扩展应用。而市民卡没有那么多的功能。

2、作用不同:社保卡是参保的凭证,主要起查询作用,查询各项险种的参保情况和缴费情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用社保卡在定点医院,定点药房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第二、可到社保局查询或网上查询。第三、包括参加的险种。一般单位应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因为社会保障卡加载了金融功能,因此市民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保管好卡片密码。如果把社会保障卡借给别人就等于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别人,损失自己的权益还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土壤。

二、市民卡的作用

市民卡有身份认证、电子支付功能。市民卡是一张卡,有似于身份证,是可以证明自已身份的东西,市民可持卡在医院、药店看病买药,用电子支付功能支付个人自费部分。还可以当做电子钱包使用,在公交和租车方面。

根据人力社保部有关规定,社保缴费和待遇发放必须通过社会保障市民卡银行账户来实现,今后人社部门发放的各类社保待遇和补贴将逐步转入市民卡银行账户。

针对原社会保障卡签约问题,有关部门表示,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扣签约关系将统一自动由社保卡迁移至市民卡,今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扣缴费需存入市民卡;

若原来没签约的参保人员,自市民卡领取一个月内,本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市民卡自行去上虞农商银行就近各营业网点办理签约。原签约在社保卡的其它其它签约关系,如电费、水费、电话费等签约关系维持不变,如需签约到市民卡的客户可到银行柜面变更签约关系。原存入社保卡银行账户里的资金不会自动转入市民卡银行账户。

三、社保卡办理材料

1.制卡:个人申办需提交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申办需填写《社保卡制作申报表》并加盖公章。

2.领卡:个人领卡持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领卡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已受理的《成都市社保卡制作申报表》。

3.挂失及取消挂失:挂失持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取消挂失持本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社保卡原件。

4.加磁及重设密码:加磁持社保卡原件;重设密码持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本人社保卡原件。

一般个人进行办理社保卡的流程为到相关的经办机构填写社保卡的制作报表的信息,确认无误以后在七天之内则可以领取到社保卡。单位办理社保卡同样也是填写有关的社会卡的制作报表,也有相关人员进行确认。确认无误之后就可以领取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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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
(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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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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