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之后可以阅卷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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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按照法院的规定是不能阅卷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进入侦查程序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案卷;进入公诉阶段以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全部案卷;进入审判程序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所有案卷。但是没有规定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阅卷的权力。这样的规定也是从刑事案件的性质考虑的。
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之后可以阅卷么

一、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之后可以阅卷么

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按照法院的规定是不能阅卷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进入侦查程序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案卷;进入公诉阶段以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全部案卷;进入审判程序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所有案卷。但是没有规定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阅卷的权力。这样的规定也是从刑事案件的性质考虑的。

刑事申诉案件的申诉人,按照规定也是不能直接查阅本案刑事案卷的,只有他委托的辩护律师在得到法院批准的情况下,才可以查阅有关的案卷。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何处理案件

1、一般的刑事诉讼过程,是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提起公诉。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主要应当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是否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等。

2、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案件后,可能就有两种结果,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不具备起诉条件的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情节,需要补充侦查的。

三、案件受理费怎么交

1、案件受理费,又称“国家规费”.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海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时,依法由原告预交的费用。案件审结后,这笔费用应当由败诉方的当事人负担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担。案件受理费具有国家税收的性质,应列为国库收入。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2、案件受理费标准由案件的性质和标准决定,如财产案件标的一万无以下的受理费为五十元,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具体看案件的实际情况,可参考《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3、案件受理费缴纳的方式: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出具受理案件的通知书,上面有应交的费用和银行账号,并规定于七日内缴纳。当事人在银行缴纳了受理费后,将银行出具相关单据交给法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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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三大诉讼法中关于申诉阶段律师的一些权利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律师在一二审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在申诉阶段存在的律师都可享有。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律师申诉阶段阅卷权:“······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律师申诉阶段的阅卷权从何时开始?
上述规定提到了“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阅卷。这里的“经审查决定立案”是指申诉复查立案呢?还是指决定再审后的再审立案呢?
律师申诉阶段从法院、检察院正式立案复查开始。
这里我们从法院和检察院两个方面关于申诉案件程序的相关规定来分析。
一、“经审查决定立案”是指当事人提交申诉材料后法院受理立案复查。
《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提起再审的规定在第三编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只有两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再审的条件。没有关于受理立案程序的规定,无法确定“经审查决定立案”所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可以看出:
1、不是所有当事人提出的申诉都立案审查;
2、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处理结果是“决定”,而不是“立案”。
具体说“决定”是指
1、决定重新审判;
2、书面通知驳回。
因此,《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提到的“经审查决定立案”是指当事人提交申诉材料后,法院受理立案复查,而不是决定再审后的再审立案。
二、“经审查决定立案”是指当事人提交申诉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对符合复查条件的,立案复查。
我们再来看《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
“第十七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
(二)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可以提出审查结案意见。对调卷审查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二)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刑事申诉案件,首先经过审查(初查),符合条件的才立案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则审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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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公诉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
  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三、会见和通信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二)、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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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
  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
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四)、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六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七、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1、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
  
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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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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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手续
需要进行申请。律师可以直接和检察官接触。经允许,正卷的材料可以查阅,副卷(办案机关操作卷)的不可以。
辩护律师在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应第一时间联系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
应当注意,辩护律师要在案件已送到检察机关后的第一时间联系检察机关的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这样做的原因是要防止检察机关在律师还未阅卷的情况下,便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案卷一旦退回到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律师便又无法接触到案卷,而且这期间耽误的时间有可能长达一个月之久。同时,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阅卷,还可以防止案件到达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以制定管辖手续未到位等理由不允许辩护律师阅卷情形的发生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力突然增大了许多。他不再是一位咨询者,而是成了一名诉讼的参与者了,这些权力主要包括:
一、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二、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三、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公诉案件自移送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四、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五、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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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辩护律师要在案件已送到检察机关后的第一时间联系检察机关的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这样做的原因是要防止检察机关在律师还未阅卷的情况下,便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案卷一旦退回到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律师便又无法接触到案卷,而且这期间耽误的时间有可能长达一个月之久。同时,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阅卷,还可以防止案件到达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以制定管辖手续未到位等理由不允许辩护律师阅卷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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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寒假教师阅完试卷就回家了,等阅完试卷后才通知过一个星期才可以走,但很多老师都买了机票了,所以阅完试卷就走了,但学校扣了教师工资一天两百,这是合法吗?
[律师回复] 目前执行的退休政策,是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男性一律60岁,导致女性平均退休年龄,比国内的男性平均退休年龄年轻了5至10岁。因此,适当推迟女性退休年龄,实现男女退休年龄步调一致,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男女平等。不排除有一些身体状况良好、工作经验丰富的女性,由于退休年龄的限制,只能告别工作岗位!这对职业女性和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一种损失。我们看到不少退休的女性选择返聘,重回岗位。因此,不妨先从女干部开始,延迟到60岁退休待时机成熟后,再涵盖所有女性。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不管男性女性,退休年龄不能搞一刀切。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年龄是国家法定的准许就业人员不再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并终止劳动(聘用或人事)关系、同时开始依法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标准。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工人提前退休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提前退休《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明确,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提前退休的程序有:
首先,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自愿提出申请。公务员自愿提出申请是提前退休的启动程序,只有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自愿提出了退休申请才能够让其提前退休。否则,就算公务员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任何个人、单位都不得令其退休。
其次,任免机关批准其提前退休。任免机关在接到公务员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后,应当审查该公务员是否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的,不予批准如果该公务员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就应当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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