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生育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生育保险的作用有哪些?
一是保障了妇女基本权益。不仅使妇女安全、健康地度过生育期,也为日后投入正常工作创造了条件。女职工从怀孕到生育,机体变化及体力消耗很大,需要休养和照顾。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孕期检查、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有薪假期,保障了生育期间的身体健康和基本生活
二是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人类繁衍、时代延续是社会得以生存的基础。要做到提高人口素质,首先要保护母亲健康。如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得不到相应保障,就会因生活困难而被迫降低必要的保健与营养水准,直接影响到婴儿的健康生存和成长。
三是有利于国家人口政策的贯彻实施。目前,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人口出生率很低。为了鼓励生育,许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生育保险政策,保证了其人口政策的顺利实施。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基本国策,更要从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去认识和理解生育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促进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
四是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由于行业特点和社会分工不同,一些企业女性比例较高,另一些企业则比例较低,实行生育保险有利于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五是促进了妇女平等就业,实行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有薪假期,所需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补偿,解除了妇女就业的后顾之优,有利于克服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现象,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目标的实现,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事实上,个人只能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要特别注意,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也需要给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对于男性职工来讲,若本人的配偶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满足法定条件的话,可以使用本人的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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