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与工伤赔偿有无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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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和工伤在某些时候会产生竞合的情况。在我们国家,关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重合,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定。这个由各省、市和自治区来规定,而且规定也并不一致。在北京等省市,是可以得到双重赔偿的。

交通事故责任与工伤赔偿有无关系

一、交通事故责任与工伤赔偿有无关系

通事故和工伤在某些时候会产生竞合的情况。在我们国家,关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重合,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定。这个由各省、市和自治区来规定,而且规定也并不一致。在北京等省市,是可以得到双重赔偿的。

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并负次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二、工伤认定的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

三、关于工伤认定情形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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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与侵权关系的竞合还表现在侵权案件举证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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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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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救济即无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这种相邻关系权利的救济一般情况下却不得以自力救济的形式出现。相邻权利的救济具有法定性和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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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处理排除妨碍诉求时,应优先考虑适用侵权法律关系,如各方权利都具有正当性,再考虑适用相邻关系。一方面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另一方面也符合权利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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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不成立合同当事人之间已形成的是缔约关系。尽管当事人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但不等于相互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因为此时当事人开始着手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活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协商时,必须尽到善意、互相协助、及时通知等义务,必须依交易惯例办事,这些义务在理论上称为附随义务或称先合同义务的义务。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已完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只不过无效合同是国家法律禁止订立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已。此外,当事人的缔约关系已消灭,因为此时合同已成立,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权利义务已完成。
二、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从不成立合同的概念可以推断出不成立合同形成的原因有三种: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具备。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三)合同的形式不合法。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有:一是合同主体不合格,当事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三是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其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尽管不成立合同与无效合同都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但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合同不成立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尚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彼此互相不受合同条款约束。很显然,不成立合同可能会引起几种法律后果:一是合同不成立,当事人也未实际开始履行,尚未造成财产后果的,当事人可以继续磋商订立合同,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二是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已开始实际履行,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弥补订立合同手续,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对于停止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因接受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因为此时当事人取得的财产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此外造成合同不成立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合同无效标志着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经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不允许当事人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并引起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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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无牌无证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关系大吗
[律师回复]
一、无牌摩托车闯红灯与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无牌摩托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处理,具体以实际情况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三、无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需要区分只是未悬挂号牌车辆还是属于驾驶无牌报废车辆。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依法处罚标准是,罚款20200元,驾驶证记6分
2、驾驶无牌报废车辆,依法处罚标准是,罚款2002000元,吊销驾驶证,强制收缴报废车辆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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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分无效和不成立具有重要意义,表现在:
  第
一,合同如果是一个不成立的问题的话,它可以通过当事人的事后的实际履行行为来促使这个合同成立。比如说这批货尽管送到以后收货人现在不收,但后来他发现这货还不错,把货打开包了,把钢材用了,实际上就是已经实际地接受了这个货物,那么这种实际收货的行为可以促使这个合同成立。从当事人的实际收货行为可以解释他已经以他的行为做出了承诺。所以合同如果是一个不成立的问题的话,它是可以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而促成它成立的。但对于无效合同不能这样,因为如果一个合同它已经是内容明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话,它不能够通过实际的履行行为来使它有效。即便当事人事后做出了实际履行的行为,也不能够说宣告这个合同是有效的。有人认为,无效合同若干年后可以有效,有的是三年,有的是两年,如果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有效。这种规定看来还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我们说如果允许一个明显违法的合同,通过实际履行来使它有效的话,那实际上就是鼓励当事人可以去履行一个违法行为,鼓励当事人履行违法行为实际上就是鼓励当事人去从事违法行为。这和法律、无效合同制度甚至和整个合同法的宗旨都是违背的。但问题是因为我们的强制性规定太多了,很多合同就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所以采取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限制无效合同范围。但是我想说的就是说我们要限制无效合同范围,只能是从分析、区分强制性规范本身来考虑,不能从实际履行这个角度来限制。
  第
二,从合同漏洞的填补角度来说。如果是合同还没有成立的话,那么它是可以适用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的。当事人尽管完成了要约承诺过程,但是主要条款欠缺,这个时候就出现了合同漏洞。在出现合同漏洞的情况下,从合同法中鼓励交易原则出发,专门制定了填补合同漏洞的规则。过去我们出现这样的情况,都是简单地宣告合同无效。新的合同法要求法官要遵循填补合同漏洞的规则来尽可能的促使合同成立,从而鼓励交易。这个填补合同漏洞的规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61、62条。按照61、62条规则,如果合同存在漏洞的话,需要采取三个步骤来解决。第一个步骤是首先要由当事人事后去达成一个补充协议,来填补完善合同的漏洞;第二个步骤就是按照61条的规定,如果不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话,法官可以根据交易习惯和合同的有关条款来填补合同的漏洞,关键是交易习惯。比如说当事人双方在合同里面约定要购买黄沙,但没有明确约定购买30车黄沙,那么现在对车的含义发生了争执。究竟是什么车?一方理解是东风牌大卡车,另一方理解是130的小货车,这个合同存在漏洞,怎么处理?如果当事人事后不能够就这个车的概念达成补充协议的话,法官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来解释这个车的含义。比如说可以根据建筑材料买卖行业通常采用的是什么车,本地区在购买建筑材料的时候通常使用的是什么样的车,当事人双方过去长期以来相互之间在从事交易的时候,在购买黄沙使用的是什么样的车。通过交易习惯可以直接用来填补合同的漏洞。当然在确定交易习惯的时候,如果存在多种交易习惯的话,那么应该找到一种最接近于当事人双方意志的这样的交易习惯。所以合同当事人双方过去他们一直在从事特定的交易的时候所遵循的习惯,它具有优先于适用其他的习惯的效力。因为它最接近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意;第三个步骤就是要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来进行填补。62条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话,那么应当以一方提出履行的时间再加上给对方的合理的准备期限,这个就是合同的履行期限,或者是一方要求履行的时间再加上一个合理的准备期限,就是合同的履行期限。所以对于存在合同漏洞的合同不仅仅是一个成立或不成立的问题,是可以交由填补合同漏洞这个规则来进行填补的。但是如果是一个无效的问题,如果它的合同已经明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话,那么就不可能适用填补合同漏洞来使它有效,只能够修正违法的内容来使无效的合同转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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