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财产有哪些方式证明?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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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婚前财产的证明,可以由一方提供婚前财产的权利凭证、提交财产协议书、提交有关公证书等材料进行认定,具体情况下对于婚前财产的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财产的所有权属性来进行认定的。
对于婚前财产有哪些方式证明?

一、对于婚前财产有哪些方式证明?

对于婚前财产的证明,可以提交下列材料来进行证明:

(一)一方取得婚前财产的相关权利凭证:如因买卖取得的买卖合同及相关购买程序系列凭据、遗产继承取得的继承协议继承公证、司法判决文书或者调解书等、赠与取得的书面赠与合同协议等。

(二)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书。

(三)一方婚前财产公证书、婚前财产律师见证书、婚产财产其他证明文书等。

二、《民法典》对于婚前财产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婚前财产的认定是需要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而定的,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需要对婚前财产进行举证说明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财产属性来进行合法的处理,但如果无法举证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则是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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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劳务外包工XX,
因工作意外伤害,依据医院鉴定意见,
准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休工伤假6个月,特此证明。
XXXXXXXXXX 20XX年X月X日


  
一、工伤不是很严重,只有几天。

如果工伤是这种情况,工伤医疗费用需要医院开证明,然后拿到企业的相关部门报销,同意后,是100%的报销的。同时,这期间的伙食费是以该企业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补偿的。当然这期间的请假是不能计入旷工的,好比年假。

  
二、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

这种情况,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企业应该严格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放。如,你在工伤发生前的工资是3000元,那么你每月也应该领3000元。当然这样发的前提是你每个月的固定工资都是3000元。
严格上讲,应该是你在工伤前12月的平均工资,毕竟有的人起起伏伏,不是固定的,平均值是比较合理的。

  
三、注意了:

第一:上一步骤中,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二:关于停工留薪期内平均工资的算法。假如你的平均工资,高于了你所在统筹地区的平均水平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发放。如果你的平均工资低于你所在统筹地区的平均水平的60%的,就要按照你所在统筹地区的平均水平的6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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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方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或上级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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