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审诉讼费和一审可能一样、也有可能并不一样,具体是否一样,与上诉人具体是对哪些一审判决不服、法院一审、二审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2、上诉人需要预交案件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1)项、第(6)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二、被告人撤回上诉后还可以再次上诉吗?
1、被告人撤回上诉后不可以再次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二审法院裁定上诉人不准撤回上诉的,诉讼继续进行;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即告终结,同时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2、提出上诉请求需要满足的条件
(1)必须有合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164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民事法律之中规定了,若是纠纷案件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不服,那么可以提出上诉请求,与一审一样,若是上诉请求被受理,那么上诉人也需要预交上诉费。缴纳金额与上诉人具体是对一审什么判决不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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