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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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翠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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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依据是,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到15日以下治安拘留,罚款标准是5000元,如果有违法所得,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两年内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行政处罚后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给公民造成的损害,违法行为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受害人也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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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依据是:确实出现了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公民信息的行为,并且获得了实际的非法盈利。会按照涉案情节严重程度和非法盈利的金额来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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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想了解一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区别是什么,有什么法律依据,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啦
[律师回复] 《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基于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现实需要,《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即“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明确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针对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第三条对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而言:一是“提供”的认定。在“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严重。更有甚者,一些行为人恶意利用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经研究认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提供”,基于“举轻明重”的法理,前者更应当认定为“提供”。基于此,《解释》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二是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非法提供的认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经得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做匿名化处理(剔除个人关联),是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种情形。基于此,《解释》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三)明确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第四条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二是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四)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根据法律精神,结合司法实践,《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设十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如下五个方面: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繁多,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后极易引发绑架、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三是信息用途。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用途存在不同,对权利人的侵害程度也会存在差异。基于此,《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四是主体身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以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为切实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力度,《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五是前科情况。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主要涉及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二是严重后果。《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五)明确了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从实践来看,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为贯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第六条专门针对此种情形设置了入罪标准,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明确了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实践中,一些行为人建立网站、通讯群组供他人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交换、流转、销售,以非法牟利。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研究认为,供他人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实际上属于“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因此,《解释》第八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七)明确了拒不履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的处理。当前,不少网络运营者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对此,《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其中,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为进一步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解释》第九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八)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则。为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促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人积极认罪悔罪,《解释》第十条专门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九)明确了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计算规则。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计算难”的实际问题,《解释》第十一条专门规定了数量计算规则。具体而言:一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计算。《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二是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认定规则。为方便司法实务操作,《解释》规定:“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十)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罚金刑适用规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基于此,《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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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依据有什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依据有《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解释。如果行为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话,那么会追究其相关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情节严重的话,那么就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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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民事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财产损害赔偿判决适用法律条款有:
1、《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债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4、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具体法律问题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可以作为法律规定直接在判决时予以引用。
首先,侵权案件的范围是非常的大的,就包括侵犯我们的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人身权等,这些造成的财产损失在计算的时候所参考的依据都完全的不一样,比如说针对商标侵权案件,给原有商标者带来的财产损失就是要结合商标的市场价格,而且,商标侵权案件的民事赔偿数额一般都比较多。
超速行驶了,被罚款了200元,但是没有开条子之类的,想知道公民行政复议的依据都有什么的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章 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我一个朋友现在想要申请行政复议,现在需要证据。想要问一下行政复议信息公开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相比其他地方规章,《规定》实施后的良性社会效果比较明显。与《规定》实施前比较,公民知情权得到更有力保障;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面,法律猫指大部分政府信息都通过不同的渠道予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总体及时;根据第一部分有关数据统计分析,2004年-2007年政府主动信息公开量每年增长情况是,2005年是4
7.1%,2006年是3
1.1%,2007年是2
5.5%。在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方面,2004年-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的件数与总件数比例,2004年是9
9.1%,2005年是9
3.9%,2006年是9
1.0%,2007年是90.9%;同意公开部分和部分同意公开的件数占总申请件数比例,2004年是8
4.8%,2005年是7
8.1%,2006年是7
9.5%,2007年是7
2.6%,回答政府信息公开及时性问题中,回答一般和十分及时的达94%。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表示满意,在调查中,回答比较满意和一般满意的比例是8
5.6%。
2/3
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规定》实施效果的有效保障。找律师网解释根据本文第一部分数据统计分析,2004年-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案件数量和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案件占总案件数量比例增长很快,以及2004年-2007年上海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情况,上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远高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渠道解决信息公开行政争议的意愿增强;2004年-2007年上海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比例下降,说明行政复议申请人对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信息公开行政争议的信任度增强,市民认为选择行政复议的救济方式更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和保护公民知情权。
3/3
从全国范围来看,行政复议也是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较为有效的救济途径,2012年上半年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向全国范围60家环保厅(局)申请环境信息公开80份,提出行政复议35件,获得63份答复,而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获得的答复占全部答复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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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罚依据是什么?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罚依据是《刑法》有关规定,对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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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表妹现在准备去申请公安局的行政 不作为的行政复议,但是没有时间准备委托人去,行政复议公民代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公民代理该条规定未要求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时应提交所在单位、社区或村委会的推荐书。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该条规定只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未要求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时应提交所在单位、社区或村委会的推荐书。

《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注:这里的“当事人”包括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自然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注:本项立法本意为,代理人与自然人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关系,或与单位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时,只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提供有近亲属关系或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即可担任诉讼代理人,无需推荐。这里的“当事人”包括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自然人) ;(三)当事人(注:这里的“当事人”包括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自然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注:
①本项立法本意为,代理人与自然人当事人之间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关系,或与单位当事人没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时,必须经过推荐,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这里的“公民”是指剔除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与自然人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或剔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与单位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者之外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国内法,不应将这里的“公民”缩小解释或任意解释为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区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是双边条约或国际条约,不应扩大解释或任意解释,将这里的“公民”扩大解释为包括外国公民。如果做缩小解释或任意解释,将推荐的公民理解为只能是户籍在自然人当事人所在社区的公民,或与单位当事人有劳动人事关系的公民,或在社会团体担任特定职务的几类公民,缺乏法律依据,也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容相冲突;
②本项立法本意为,有权推荐诉讼代理人的主体有三:其
一,当事人所在社区。其
二,当事人所在单位。其
三,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社会团体。这三个推荐主体是并列关系,当事人可以选择。当事人如果是单位时,因单位自身属于推荐主体之
一,单位所在单位,就是该单位自己,该单位自然可以推荐诉讼代理人。如果认为当事人如果是单位时,该单位无权推荐,只能是该单位所在社区才能推荐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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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里面的一个同事,他是一个会计,前段时间,涉嫌挪用公司资金被抓了,公民的行政处罚的撤销依据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槛用职权的。
我想问一下局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申请了行政复议,可是被信息公开了
[律师回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政府信息依据其来源被分为两类,即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和行政机关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实践中,制作机关公开信息容易理解,但保存机关公开信息存在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以下几个问题需要予以澄清:
  
1.制作机关公开是原则。
首先,对于同一项政府信息,出于准确性和效率性两方面因素考虑,其公开机关原则上应是唯一确定的。一方面,制作信息的行政机关掌握最全面、最准确的政府信息,由其公开有利于申请人及时获得准确的政府信息。另一方面,多个行政机关都负有公开同一项政府信息的义务也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应当与保密审查权限相对应。由于在判断某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对该项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作出判断,因此,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分配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确定,也需要考虑谁更适合对一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由于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对该政府信息的内容以及相关的背景资料了解得更清楚、全面、深入,也就能够依据这些材料更准确地判断公开该政府信息是否会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而做出合理的决定。
  
2.保存机关公开应看信息来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保存机关的信息来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来讲,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不在其范畴之内。因此,行政机关保存的由其他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不应当由保存机关公开,还是应当遵循制作机关公开原则。
  
3.例外情况。
  应当注意,当行政机关保存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且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时,根据司法实践,保存机关也负有公开义务。例如,行政机关在对外执法的过程中获取的作为执法证据的信息,即使该信息本身是由其他行政机关制作,从处分执法证据的角度执法机关仍然具有处分权,如果执法机关以非本机关制作为由拒绝公开,法院将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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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性依据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性依据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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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犯抚养权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孩子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所以对于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等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法律是做出明确规定的。即便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依然要依法抚养子女。
我国没有规定侵犯抚养权的法律责任,抚养权一般是父母对孩子的义务。如果父母离婚就形成一方实际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抚养形式。现实生活中可能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拒不把孩子交给抚养权一方父母或实际抚养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这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因孩子不是物品可以强行由带到什么地方,并且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这类执行难度较大,一般是传唤不配合一方或对不配合一方进行拘留等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1.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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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性依据有哪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性依据有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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