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坠物怎样自证清白
作为被告,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证明自己并非责任人。
1,证明自己并非是事故发生时的房屋实际使用人,例如上班、出差或是出游证明。此类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由于不在现场,不可能抛掷物品并伤害被害人。
2,坠落物并非来自于被告所使用的房屋,例如小区监控或是坠落轨迹鉴定。小区监控一般能够覆盖到三层以下房屋的外部情况,如果监控能证明坠落物来自于三层以上位置,这将会是证明三层以下住户无责的有力证据。同理,如果坠落轨迹鉴定能证实根据坠落物的破坏位置以及程度,坠落物应当来自于一定的高度,则此鉴定也将是证明低层住户无责的有力证据。
3,被告不可能拥有坠落物,或者已采取合理措施安置相关物品,因此不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结合本案,被告可考虑通过现场照片以及证人证明因自有房屋为毛坯房,尚未进行任何装修,不可能有红砖。此外,被告也可主张鉴于家中防盗窗的间隙宽度,坠落物不可能来自于自有房屋。
二、高空坠物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关系
1、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上述两条规定,确定了此类高空坠物或抛物致人损害后举证责任的分配,即明确为“举证责任倒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你要主张什么观点,那么你就要提供证据证明。一般情况下,诉讼是由原告提起,原告主张权利时,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所以,一般情况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但法律规定在几种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即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案件中,不由主张权利一方举证,而由另外一方举证的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在人身侵权类案件、劳动争议类案件及医疗纠纷类等案件中,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法律之所以这样设定,主要是因为在此类案件中,原告方存在举证困难,或被告优先掌握证据等情况。”汤圣栋说,高空坠物伤人属于人身侵权类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如被告举证不力而不能“自证清白”的话,将要和其他被告一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又被称做城市上空的痛。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我国已经在民法典中加入了高空抛物罪这一法条,为的就是处理这种情况。但是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规定是极为不合理的。被告方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权力,自证清白,不让抛物者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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