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法定监护人如何指定?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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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民的法定监护人在进行指定的时候,应该是由法院来进行执行。当然了,对于公民的其他的有权利成为监护人的人员,完全是可以提出申请的要求,法院对此进行指定监护,前提必须是要将之前的监护人撤销。
公民的法定监护人如何指定?

一、公民的法定监护人如何指定?

公民的法定监护人在进行指定的时候,应该是由法院来进行执行。意定被监护人应当是年满十八周岁、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合同的相对方也就是意定监护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监护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意定监护人的自然人可以是意定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基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得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也就是说父亲和母亲同时拥有监护权。因此法定监护人可以是多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孩子的法定监护时不切实履行自身监护的职责,导致孩子利益已经受到了非常严重的损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就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来撤销监护权,并要求指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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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选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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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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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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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选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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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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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第二款中的
(一)。可以以此为依据,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二),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请变更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并不是其前置程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该司法解释的内容体现了在审理确认监护人的案件时可以指定监护人的立法精神。《民通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的,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这种做法不仅更加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有监护人监护,便民诉讼,其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级别、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从司法实务层面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而对于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与确定监护人的案件是有区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不仅要关注实体问题、科学化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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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但是。经审理。而且。即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同时指定监护人和直接确定监护人的案件有所不同。(文章来源,在最高人民诉讼文书式样中、第十七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程序、居委会或者精神病人所在单位的指定是提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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