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数额犯吗
原因如下:
从规范层面看,刑法谦抑要求刑法经济;在应用层面,规制经济犯罪又要求贯彻刑法经济。
《刑法》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标准,扩大了犯罪圈,使其由危险犯转变为行为犯。成为行为犯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与其结果的空间分离使其理论依据更加坚实,程序认定的便捷使其适用更加经济,但是,为了使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全面地符合刑法经济,需要进一步明确该罪的犯罪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刑罚必要性的视角,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圈的扩大并不必然符合刑法经济。同时,作为行为犯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衔接过程过于烦琐
而数额犯中的数额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对于数额犯是否以及如何累计计算,我国刑法总则没有一般性的规定,刑法分则规定了5种犯罪的数额累计问题,即走私货物、物品罪,偷税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贪污罪及受贿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挪用公款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也作出了累计数额的规定。
数额犯中的数额应当累计的前提
行为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每次均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此种行为本质上已构成数罪,因连续触犯同一罪名而以一罪论,但在量刑时只有累计计算犯罪数额才能罚当其罪、罚当其刑,对此大家不存在异议,但对以下两种情况是否应累计计算犯罪数额存在不同的意见:
(1)行为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有的达到了定罪数额标准,有的则未达到;
(2)行为人每次行为的数额都没有达到定罪数额标准,但各次行为的总数额达到了定罪数额标准。
生产销售假药罪虽然最后会与金钱有关系,但是就现有的法律来说,生产销售假药这种行为本身就是犯罪,是根据事情的后果定罪的不是按照涉及金额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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