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定要签认罪认罚书吗?
认罪认罚书的签署是当事人自愿决定的,签认罪认罚书可以表明悔罪态度,法院也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当事人可以在询问法官等的建议后再决定是否签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二、认罪认罚在哪些方面考察嫌疑人?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三、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如何核查具结书?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庭审中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2、被告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3、被告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4、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意见;
综上所述,嫌疑人被执行强制措施后,如主动认罪,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通常情况下认罪后要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可以根据具结书中检察院量刑意见从轻处罚,但是有特殊情况,也不用签订,比如嫌疑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盲聋哑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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