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还要请律师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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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明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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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罪认罚后通常是不用请律师的,因为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说明其知晓检察院给出的量刑意见,也同意检察院的指控,这种情况下就无需请律师给自己辩护。当然,在认罪认罚案件执行过程中,可以请律师见证。
认罪认罚还要请律师吗?

一、认罪认罚还要请律师吗?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字后。开庭时是不需要请律师的,因为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会按照检察院的意见作出判决的。很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没有委托律师,也没有援助律师,而是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做了认罪认罚。或者即便有辩护律师侦查机关绕过辩护律师跟被告人个人做认罪认罚具结书。

值班律师就是见证,虽然可能会跟被告人说下法律规定、制度规定,但是没有阅卷没有会见没有交流,客观上不可能提出什么实质性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哪些认罪认罚情况法院不会采纳检察院意见?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检察院办案过程中对自己罪行主动供述,认罪认罚,同意签订具结书的,这样通常不用再请律师,因为在具结书中会写清检察院的量刑意见,这样被告人是知道自己将面临什么刑罚。当然,作为司法机关,还是会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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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人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实际伤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往往不一致,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一般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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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性质是“申请时效”,而非“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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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伤保险条例》第17的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该条旨在促使用人单位积极申请工伤认定,但在另一方面说明了即使超过时间,劳动者并未丧失实体权利。另外,该条款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经社保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以上两点,都不符合“除斥期间”的理论要件。
从理论上分析,工伤伤害结果发生日即意味当事人必然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与民法的时效规定并不矛盾。在司法实务上,即便超过申请时限,法院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诉讼仍然会受理,江苏等地方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会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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