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婚姻家庭编调整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亲属人身关系,因结婚、出生、收养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因离婚、死亡、解除收养关系等法律事实而消灭,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亲属财产关系以主体间存在特定亲属人身关系为前提,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而是凸显亲属共同生活的要求,与身份密不可分,不同于其他财产关系。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以等价有偿、公平自愿为原则,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间商品交换的需要。婚姻家庭编所设定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价性,反映了家庭的经济职能和亲属共同生活的需求,以服务于家庭共同生活、实现养老育幼的家庭职能为目的,具有强烈的伦理性。例如,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制度并不考虑等价有偿的公平原则,无论共同财产的积累由哪一方完成,无论贡献大小,只要双方具有配偶关系,即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又如,父母对子女所支出的抚养费与子女对父母所支出的赡养费,在数额上不具有对价性,这是由亲子关系的伦理属性及其双方共同生活的特点所决定的。
(二)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但并非所有的婚姻家庭关系均由婚姻家庭法调整。在当今社会,法律当然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制效力的重要手段,但婚姻家庭关系涉及伦理亲情、民俗习惯,方方面面错综复杂,法律不可能解决婚姻家庭的所有问题,法律也不应当介入所有的婚姻家庭问题。正所谓: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
综上,最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主要是基于婚姻家庭所产生的各种民事关系、民事责任,其对象主要包括夫妻之间的婚内财产划分、离婚责任的划分、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