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彩礼违反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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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收受彩礼并不违反我们国家任何的法律规定,因为这是属于民间方面的一种习俗,所以完全是合法的,当然彩礼在支付之后它是属于一种赠予的性质,日后想要退还的话,必须要符合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条件。

收受彩礼违反什么规定?

一、收受彩礼违反什么规定?

收受彩礼并不违反我们国家任何的法律规定,因为这是属于民间方面的一种习俗,彩礼退还条件如下。

1、已经登记结婚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二、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彩礼的法律性质分析是什么?

法律上,给予和收受彩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给予和收受彩礼双方当事人要就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形成合意。如果双方没有就订立婚约形成合意,一方当事人只是为了取悦对方当事人而给予的礼物就不能认定是彩礼,而只能认定是一种赠予行为(如果是女方,要从此方面寻找事实依据)。

2、要有给予和收受礼金或礼物的事实(质疑相对方的证据材料能否证明出此项事实)。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将礼物或礼金交付给对方,也不能把其准备送给对方的礼物或礼金认定为彩礼。也就是说,准备送彩礼的一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而准备送出的礼物,在法律上不能看作是彩礼。

在当代的社会,支付彩礼在构成要件方面的话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的话,那么完全是可以收受彩礼的,并且收受彩礼,这种行为的话并不会让我们国家任何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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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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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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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方向后,女方有能力退还彩礼而拒不执行判决结果的,有可能被判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的《婚姻法》规定,如果有下面的情形,收取彩礼不退也是属违法的,甚至可以定罪。
1、向男方索要彩礼之后,不结婚甚至消失不见的;
女方索要了彩礼,不与男方结婚,也不退还彩礼,故意把责任归结于男方的原因上,甚至出现逃逸的情况。这就有骗婚的嫌疑,从法律上说也属于诈骗罪。
2、在胁迫下签订“彩礼婚姻契约”,一般是一方被另一方逼迫;
两个当事人双方在彩礼给完,婚事却没谈成,出现了不同说法。女方拿出所谓的彩礼契约说男方自愿的,而男方却说因胁迫被欺骗付的彩礼。如果这样,根据调查核实,会根据合同法规定,女方这么做属于违法,并且通过欺诈逼迫手段强迫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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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
(二)项、第
(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
(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1、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后,彩礼款一般不需要返还。
2、但是,如果因为男方给付彩礼,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返还。
3、另外,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实际同居生活的。离婚后,男方也有权要求返还。
最高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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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收受彩礼离婚返还吗
[律师回复] 对于婚前收受彩礼离婚返还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收受彩礼离婚要不要返还
[案情]
2007年元月,程某(女)经人介绍与李某(男)相识,双方于2007年2月按村习俗举行了婚礼,程某收受了李某彩礼30000元,并于次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在一起生活了一星期,便一同前往温州打工,途中程某不辞而别,从此与李某失去联系(后查明程某一人外出经商,并亏损40000余元)。2007年7月李某向提讼要求与程某离婚,并要求程某返还彩礼30000元。另查李某家中经济条件较好。
[案情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程某是否应返还彩礼出现了几种不同意见。
意见
一:程某应当酌情返还婚前收受的彩礼。因为程某与李某结婚时间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意见
二: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礼不予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必须具有法定情形才需求返还,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程某婚前收的彩礼不予返还。但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礼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程某给付李某15000元。
[评析]
本案中程某与李某已登记结婚,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虽说只有一星期,另外李家中条件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已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相抵触,故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为准。因此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礼不具有法定的返还情形,依法不需返还。但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礼仍应作为共同财产来处理。程某与李某结婚后彩礼便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至于程某后经商亏损属个人行为,李某并不知情,其亏损只能由程某个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也与李某无关,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案情结果] 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礼不予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必须具有法定情形才需求返还,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程某婚前收的彩礼不予返还。但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礼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程某给付李某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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