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和违约施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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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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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履约和违约施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可以由受害方来举证自己的损失,并要求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处理,具体情况下有关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是需要由双方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的。
履约和违约施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怎么办?

一、履约和违约施工合同约定违约金怎么办?

履约和违约施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可以由受害方来举证自己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此可知,即使没有约定赔偿金额,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二、《民法典》对于违约金的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施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但并不能因为未约定违约金就可以随意违约,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即使未约定违约金,也是需要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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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未能正常履行违约如何处理?
建筑施工合同未能正常履行违约的处理方式为:未违约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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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前几天签了一份合同,但是我没有履行合同的内容,我违约了,要赔1%的违约金,所以我想问一下合同还未履行的违约金承担咋办,合同未履行违约金的赔偿未履行部分违约金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第
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又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第
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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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未能正常履行违约了怎么处理?
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如果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只要有一方出现未履行合同的情况就构成合同违约,未履行的一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无效情形,那么已完成工程量且检验合格的,发包人需支付工程款。同时根据对错进行判断,如果因为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那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的,需根据过错的大小进行判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如双方协商赔偿不当或赔偿不成的,可委托建筑工程律师到法院提出诉讼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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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偿措施,赔偿违约金的方式
[律师回复]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违约责任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后,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根据《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者违约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是指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行为人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措施。赔偿损失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补偿。从上可以看出,继续履行只要求人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每天增加其合同之外的负担。从经济利益方面讲,继续履行根本谈不上对违约责任人的任何制裁。那么,为什么把它归于违约责任形式的范围呢其实,继续履行虽然是合同履行的继续,但已带上了国家强制力这一突出特点。它作为对违约方的一种强制方式,显示法律对违约行为作出了某种否定性评价,并带有对违约者惩戒的性质,因此,继续履行也应认为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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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合同违约金怎么开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迟延履行违约金条款通常表述为“每迟延一日,按应付款(已付款、未付款)的特定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此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起算点是明确的,一般为合同约定的履行日(交货日、到货日、付款日等),在合同虽迟延但之后仍履行的情形下,迟延履行违约金计算至何时也很明确,即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但在因一方不履行合同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迟延履行违约金计算至何时是不明确的,审判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迟延履行违约金以合同迟延但仍履行为前提,在合同最终未获履行的情况下,即不存在迟延的事实,且违约金计算至何时亦不明确,故不应支持守约方关于迟延履行违约金的主张,守约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仍可不以迟延履行违约金条款为依据而主张。也有观点认为,即便合同最终未获履行,迟延的状态和守约方因迟延所受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可根据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迟延履行违约金应计算至何时,如可计算至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之日,或可计算至违约方向守约方作出的不履行合同通知的到达之日。因此,建议各位根据具体的合同纠纷情况确定迟延履行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賠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和解协议未履行,要求违约金
[律师回复]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因急用该笔资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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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继续履行和违约金能否并用
在合同违约案件中继续履行跟违约金是可以并用的,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违约的表现形式非常多,在发生违约行为后,除非合同已经实际不能履行,否则支付了违约金后仍然需要履行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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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是否构成违约
违约。合同签订后如果双方均未履行,可以协商解除该合同。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的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也可以按照当事人的合同中约定的处理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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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违约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是什么
施工违约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是:罚金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个属于刑事,一个属于民事,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金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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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违约金应当计算到合同解除之日,即使在合同解除之日及之后承租人仍然处于迟延的,亦是如此。原因在于,合同解除后,对当事人即没有拘束力,从而所有的权利义务在合同解除时确定不变。合同解除之后,当事人进入一种法定的清算关系,如果当事人继续迟延的,应当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来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原因在于:

一,所谓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是指合同解除能否影响已经经过的合同关系。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如果以此概念作为讨论的基础,则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拘束当事人,因为它仍然有效。于此场合,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数额只能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标准与实际迟延的时间的乘积而得,而与合同解除的时间无关。

二,因为解除前的合同有效,所以违反该有效的合同所产生的迟延履行责任甚至可以看作一个与解除权的行使完全无关的事物,从而,该迟延履行责任的计算就与一个处于迟延且未解除的买卖合同并无二致。即,迟延行为持续的时间决定了迟延履行责任的大小,计算标准则根据约定。由此,也应当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三,如果合同未被解除,则租赁期间迟延给付租金的滞纳金在实务和理论上都是从迟延之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经常表现为判决执行之时),并无疑问。如果解除后反倒只计算至解除之时,则被违约人所获得的赔偿要比不解除合同少,甚至少很多,从解除制度的目的而言,不利于守约方行使解除权,也不利于其从已经无意义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也会受到阻碍。另一方面,也会促使守约人为了获得更完整的赔偿而怠于行使解除权,使已经毫无意义的合同持续下去,宏观来看,难谓有效率之秩序。

四,如果当事人未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我国合同法理论与实践都承认的实际赔偿原则,承租人应当赔偿因其迟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计算方法应当是迟延给付租金的数额与同期银行利息和实际迟延天数的乘积。相应地,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计算也应当以实际迟延的时间为准。

五,从迟延履行违约金的经常性的约定方式来看,该违约金本身亦为一个继续性债权,其数额随着时间的经过而不断增加,该数额只有在迟延行为终止即承租人缴纳全部租金之时方才确定。所以,解除权解除的是后来的合同,并不能“解除”或消灭仍然存在的迟延状态。

六,按照有的论者的说法,在解除后,因为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不能返还,所以,继续给付租金义务和法定利息也是第九十七条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应有之义。但是,既然承认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为何基于该有效的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履行请求权会转化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呢?崔建远教授认为:“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债务,对方却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虽然也履行了债务,但双方各自的履行在数量上不对等。对这一问题采取所有物返还显然不妥,因为给付人在合同解除后仍未取得给付物的所有权。唯一的办法是运用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解决,即受领人将其多得的利益按不当得利规则加以返还。”在租赁合同场合,该观点需要进一步检讨。在我国台湾地区的“终止”概念下,有学者认为此种终止不发生“原状回复问题”。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59条之规定,原状回复既有大陆地区民法上的所有物返还、也有不当得利之返还。如此看来,至少存在否定“唯一的办法是运用不当得利制度”的可能性。
结合租赁合同而言,如果承租人已给付全部租金,但租赁期间合同被解除的,对于剩余期间的租金,出租人为不当得利,原因在于租赁合同解除后,向未来发生效力,出租人对于解除后的剩余期间的租金,其受领无“合法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该观点成立如果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拖欠租金,合同被解除,将承租人给付解除前已拖欠的租金认定为“返还不当得利”,则显然是指其在解除之前占有使用租赁物无“合法根据”,这恰恰与我们所说的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存在相矛盾。
迟延履行违约金应当计算至当事人实际履行或者判决执行完毕之时。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迟延履行本身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都无异议,法官可以在立案之时或者第一次开庭之时告知当事人就迟延部分可以先行履行,从而结束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持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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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履行可否要求违约金赔偿
[律师回复]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
4、该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没有争议。但该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亦或二者兼有,则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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