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8-21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施工合同中违约金上限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一般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具体情况下有关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是需要由双方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的,达成一致意见就是合法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施工合同中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一、施工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施工合同中违约金上限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一般来说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相关法律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此可知,即使没有约定赔偿金额,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二、《民法典》对于违约金的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施工合同中违约金上限并没有规定,存在施工合同违约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即使未约定违约金,也是需要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9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2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施工合同中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一键咨询
  • 136****05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1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4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5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1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6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2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8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8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7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6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5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04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8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4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施工合同中违约金无上限吗?
施工合同中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由双方协商来进行认定,如果对于违约金的标准认定过高或者过低的,是可以请求增加或者减少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违约责任承担的例外,违约责任中补救措施的限制?
[律师回复] 一.违约责任承担的例外《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要求履行。”这里,在出现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时,当然不可能再请求继续履行;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要求继续履行的,对方会相信其不会再要求履行,从而产生需保护的合理信赖,保护的方式便是拒绝守约方的继续履行的请求。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时,排除继续履行责任的适用,除为了避免损害基本人权之外,主要是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中,包括监督履行的成本过高的类型,而履行费用过高则直接成为排除继续履行请求权的理由。二.违约责任中补救措施的限制此外,在各种补救措施之间,守约方可以选择,但也受有限制,《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害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金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里,对当事人选择的合理性要求,实际上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的司法控制,法官在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控制时,主要也是基于公平及效益的考虑。
违约金上限多少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律师回复]
一、解除合同一方能主张违约金吗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更不表现为违约金,因为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的另一个理由是因为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而违约金条款是原合同之一部分,不具有性,该约定也归于消灭,解除权人当然不得依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从其约定。
二、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施工合同违约上限是多少?
施工合同违约上限一般是守约方实际损失的130%,但具体违约金上限数额法律规范并没有进行约束,只是规定了若是违约一方认为之前签署施工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可以协商调整,或者也可以起诉向法院提出调低违约金支付数额的请求。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律师回复]
一、解除合同一方能主张违约金吗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更不表现为违约金,因为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的另一个理由是因为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而违约金条款是原合同之一部分,不具有性,该约定也归于消灭,解除权人当然不得依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从其约定。
二、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22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2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施工合同违约金有上限吗
施工合同的违约金是有上限的,赔偿违约金的时候,违约金一般不可以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而逾期违约金支付标准也是有上限的,每延期一天,按照工程款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竞业限制违约金是惩罚性违约金还是补偿性违约金
[律师回复] 人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应避免绝对地按照固定比例调整那种“一刀切”的简单做法,防止机械司法造成以偏概全,挂一漏万等实质不公平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高于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2款规定的过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合衡量以下多种因素予以调整:
首先,“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该因素要求人民应当查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其次,应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未明确,但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所包含的该种因素,显然,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有较大区别
再次,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合同法》分则以诸多单行法规别规定违约责任过错责任的场合,无疑应当将过错作为违约金成立的要件。在违约金过高的场合,由于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改造债务,在债务不履行的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此债务人的过错自应成为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
最后,人民应当考虑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预期利益)、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缔约地位强势)、是否使用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过失相抵、减损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衡量。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施工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上限约定不能超过多少
法律制度没有统一规定施工合同的违约金上限,逾期支付工程款和逾期完工的违约金标准也不能一概而论,在约定违约金的时候,违约金标准必须要根据具体的违约行为才能准确分析,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违约金是参照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计算的。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工期违约金的上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期延误在很多项目中,时间是施工的基本要素,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条款中一致同意,如果承包商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前完成项目,则对于承包商完成工作所需要花钱的超过指定完工日期的每一天支付预先商定的金额给业主是承包商的经济责任。这种资金总量代表了这些延误给业主在成的经济损失,因为难以确定业主损失的真实价值,所以预先商定的金额就用于代替遭受的时机损失。这种估计就被称为违约赔偿,它在整个建筑行业被广泛采用,要求承包商为超过规定完工日期的每一个日历日支付这种固定的资金数额给业主。
二、工期延误赔偿金为了收款,业主只需从最终付款时属于承包商的总额中扣除累计的违约赔偿额就可以了。在近些年。对于承包商未能满足完成工程的某些规定部门的指定关键日期(而这影响到其他主承包商按时交付他们承担的工程部分的能力),一些组织也已经成功地为此估计了违约赔偿额,一旦在合同中确立了这种违约赔偿责任,则只要错过了规定日期,即使业主根本没有遭受损失,这种违约赔偿也必须强制执行。应该强调的是,只有在违约赔偿金看起来合理地代表了基于投标时可以得到的信息,与其由业主遭受的实际损害,法庭才会强制执行违约赔偿金。当已经确定该数额是过量的和不合理的,则法庭规定这宗由承包商对业主的支付构成了一种罚金而没有强制力了。法庭索考虑的另一件事是,时间是否是合同的基本要素。在合同条款中没有指明这一点的情况下,业主在维持对时间超出获得违约赔偿的权力方面就被至于一种不理的位置。每天的违约赔偿金的估计量可能是很多时间的函数。它肯呢过代表了一套公寓住宅的租金收入损失,一个公共事业公司的共用事业费损失或者业主的与产生收入的项目有关的其他任何损失。同时,它可能是作为承包商未能按时完成项目的直接结果而导致业主的带宽或投资利息每日成本。基本的原则是,如果违约赔偿金额代表了再合同签署时由于项目不能再合同最后期限钱完成而给业主造成的时机损失的合理预测,则违约赔偿条款就是可强制执行的。应该承认,精确地确认业主的延误损失是不可能的。这就是为什么需要“清算”这些损失,即事先按照一个规定的总量来确定这些损失。但是可能会要求一个项目业主显示,他在将总量加入合同中时是很真诚努力估计他的时机的延误损失,如果业主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预测他的实际延误损失,则该条款可能会被认为是一个不可执行的罚金,或者被认为是一种为承包商及时执行提供了全面的激励效果的努力。
三、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赔偿一般的计算公式为:LD=0.15C/T。[1]LD为每个工作日的违约赔偿金,C为原始合同规定的总金额,T为原始合同规定的项目完工时间。这种方法的缺陷在于它是根据项目总成本,而不是业主实际遭受的预期损失额来计算违约赔偿金的。
四、工期违约金上线是多少呢《合同法》114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622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2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施工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规定施工合同的违约金上限,但施工合同不能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标准的时候,应该谨慎确定违约行为可能会造成的损失,比如违约金超过工程标的额,肯定是不合理的。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实施预期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实际违约的情形有哪些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实际违约的具体形态包括: 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如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中,该特定物灭失。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 3、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瑕疵给付(即履行有瑕疵,侵害对方履行利益,如给付数量不完全、给付质量不符合约定、给付时间和地点不当等)和加害给付(即因不适当履行造成对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损失,如出售不合格产品导致买受人的损害)。 二、预期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其特点是: ( 1)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 2)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 3)与实际违约后果不同(主要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 2、预期违约的形态。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明示毁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默示毁约)。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将在履行期届至时不履行合同。其要件为:( 1)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 2)须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3)无正当理由。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届至后不履行合同。其特点为:债务人虽然没有表示不履行合同,但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例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或买受人在付款期到来之前转移财产和存款以逃避债务。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22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违约能采取的补救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这是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1)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2)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等等。
2、不履行经济合同的事实,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当事人的过错,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两种:(
1)故意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为将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却放任此种行为的发生(如收到货物,无故拒付贷款等);(
2)过失违约:是措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但因轻信此种后果可能避免,而没有取必要的措施,致使后果发生,造成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但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能采取的补救措施有哪些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偿措施,赔偿违约金的方式
[律师回复]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违约责任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后,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根据《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者违约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是指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行为人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措施。赔偿损失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补偿。从上可以看出,继续履行只要求人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每天增加其合同之外的负担。从经济利益方面讲,继续履行根本谈不上对违约责任人的任何制裁。那么,为什么把它归于违约责任形式的范围呢其实,继续履行虽然是合同履行的继续,但已带上了国家强制力这一突出特点。它作为对违约方的一种强制方式,显示法律对违约行为作出了某种否定性评价,并带有对违约者惩戒的性质,因此,继续履行也应认为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施工合同纠纷 > 施工合同中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