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因此应当在三个月之后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规制我国的民事诉讼的一切程序的,因为我国的诉讼是影响到我国的社会生活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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