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诉讼费应当包括案件的受理费,还有申请费,以及其他相关诉讼参与人的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当事人因法定继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要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申请费。然后还需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理算人员出庭的,当事人还应当交纳这些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这些人员不出庭的,这些费用就不需要。
二、交纳申请费的情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法定事项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申请费应当由申请人先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还有申请破产的,申请费不需要先预交,而是完成后交纳。
综上所述,当事人因法定继承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理算人员要出庭的话,还需要交纳其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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