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医保有二次报销吗
居民医保是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二次报销。
《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额费用,农村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高额费用(以下简称起付金额,具体金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发布),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居民医保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进行二次报销。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额费用,农村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高额费用,居民还可以再次进行大病医保报销,也就是说可以再次报销。可见二次报销是有条件的,不是所有的居民都可以二次报销,必须符合法定情形才可以报销。
二、不能进行医疗保险报销的情形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以下费用不由医疗保险进行报销: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居民医保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进行二次报销。这个二次报销实际上就是大病保险,二次报销也就是大病保险,从而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经过医疗保险后,自己付的费用还超过一定数额的,居民就可以进行再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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