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老是被别人占用,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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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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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车位老是被别人占用的话,那么是可以与占用者进行协商;或者是直接给自己的车位上车位锁;如果都不好处理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报警处理;只要方式合法都是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车位老是被别人占用,怎么处理?

一、车位老是被别人占用,怎么处理?

1、打电话给占位车主——这是最快也是最有效的办法,一般情况下车主知道自己占了别人的车位会觉得理亏,也会迅速赶来把车挪走。

2、车位锁——如果是小区自己家的车位可以给车上一个车位锁,自己车子不在的时候直接落锁,妥妥的不用担心车位的问题了。

3、报警——报警也是很常见的维权方法,有的车主就是不挪车,或者说车上没有留有电话,这个时候报警,告诉警方车牌,警方会发一条短信通知车主的。

4、文字警告——有些车主占用别人车位还有理了,而且是长期占用,怎么都不讲道理,在纸上写上想说的话,放在车上雨刷的位置,用道德去约束对方,语言不要过激。大概的意思就是表达出这车主老是占用别人车位。

5、叫拖车——尤其是地下停车位,很多时候是没有保安管的,物业协调也没有用,停车时间,上班时候都隔开,留文字纸条也不管用。如果是长期这样占车位,可以试用一下叫拖车把拖走。

6、找业主委员会——基本上自己的车位都是在自己的小区的车位被占,简单粗暴的方法不管用也不可取,物业保安不管的话就找业主委员会,让业主委员会解决。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上述四种解决纠纷的途径中,仲裁和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协商、调解则不具有,因而当事人对协商和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反悔。当然,究意采用何种途径去解决一个具体的民事纠纷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综合上面所说的,车位被他人占用一定要选择利用文明的方式来进行处理,首先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好的话那么就可以利用业主委员会来调解,或者是走法律的流程来进行处理,只有处理的方式妥当,那么才不会让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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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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