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仲裁时间点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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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仲裁时间点规定是三年的时间。因为根据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当中明确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方面的规定,是适用于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也就是民事诉讼法当中所规定的三年。
民事仲裁时间点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仲裁时间点规定是什么?

民事仲裁时间点规定是三年的时间。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十四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必须属于《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范围,并且不属于《仲裁法》第3条规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项。

二、申请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1、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既是当事人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仲裁协议,而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以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实体义务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其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理由是否正确,需要由仲裁委员会进一步确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只要提出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可。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必须属于《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范围,并且不属于《仲裁法》第3条规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项。

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很多的人对于申请仲裁这方面的了解并不是特别的多,申请仲裁,也是有一个时效方面规定的,通常情况下是三年的时间,这和民事诉讼活动的这种视角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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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由法定部门的代表组成,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的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而《仲裁法》对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规定,由有关法律、经济贸易专家、有关知名人士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当事人可依据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册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五、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二审制度。一裁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了仲裁案件后经过审理作出裁决,当事人若服从就应自动履行,当事人不服从的,也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重新仲裁。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讼。而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规定的是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使对裁决不服,既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提请复议或重新仲裁,也不能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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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与一般民事仲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和一般民事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一)仲裁范围上,劳动仲裁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民事争议仲裁解决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以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管辖范围方面,劳动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当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制度,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在诉讼的关系上,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否则会裁定不予受理;民事争议仲裁则采取自愿原则,实行或诉或裁的规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不得受理。 (四)在仲裁的申请方面,劳动仲裁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协议,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民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五)仲裁裁决的效力方面,劳动仲裁不是一裁终局,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民事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故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 1.原则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 ①先行调解原则; 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③及时原则。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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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仲裁,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仲裁和诉讼的区别:
一、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进行诉讼,即你自己已放弃了诉讼的权利。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否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到哪家仲裁机构、由谁来主持纠纷的解决等,都可以由当事人来自主选择,主持纠纷解决的仲裁员都是各行业的专家学者。诉讼则实行级别、地域管辖,审判庭的组成也由人民指定。
二、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从事;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简单地说,仲裁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就约定以后出现纠纷时叫某仲裁机构做“娘舅”,一旦裁定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
三、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只能受理民事纠纷,而是可以受理刑事、行政诉讼的案件。
四、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的,申请撤销时不会从实体处理中审查,如程序中有明显错误时可以撤销。诉讼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有相关的法定监督机构和救济程序。
五、仲裁庭审理案件具有“保密性”,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实行案件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六、收费不同,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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