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复出台的目的
批复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确定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自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以后,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房屋,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城乡规划法》中却规定,行政机关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拆除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这样以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违法建筑的拆除权就有了冲突,一个说只有法院才有强制执行权,一个说政府就有强制执行权。那么到底谁来拆,当拆除违建容易激化矛盾或者引起其他麻烦的时候,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就会出现相互扯皮的现象,无法实现拆除目的。那么该批复出台后,就明确了这样的一个观点:对违法建筑的非诉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来执行,人民法院不再处理此类事宜。
2、批复不是说法院不再管强拆问题
该批复不是说法院不管强拆问题了,而是说,该批复下,人民法院不再参与对违法建筑的非诉强制执行。这里也就需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什么是“违法建筑”?简单的说,违法建筑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建筑资格,或者不符合建筑条件的,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总而言之,这个违法建筑的概念比较的笼统。那么对老百姓来说,房屋拆迁过程中,一旦房屋被认定违法建筑,则应该有相关行政机关出具违法建筑的通知,告知当事人违反了什么内容。这时候,老百姓就明白自己到底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老百姓也可以对照这些法律法规来分析,自己的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
其次,什么是“非诉强制执行”,非诉就是指没有进入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没有打官司。通俗地讲,非诉强制执行就是说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就要对我的房子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拆除。
只有前述两个条件具备了,人民法院才不再管这时候的强制拆除。反之,只要房屋不具有这两个条件之一,房屋的拆除都必须经过法院来拆除。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房子是合法建筑,没有进行诉讼,政府要强拆,那是没有权利的,必须法院来出裁定、来执行。(不具备“违法建筑”的条件)
第二种情形,房子是合法建筑,政府要征收这个房子,老百姓已经进入了法律程序,那么最后的强制执行也必须是法院来执行。(不具备“违法建筑”,也不具备“非诉”的条件)
第三种情形,房子是违法建筑,政府要拆掉,说该房屋是违法建筑,要拆迁,老百姓不服,提起了对该违法建筑的认定的诉讼,进入法院程序,此时最后强制执行的也是法院来执行。(不具备“非诉强制执行”的条件。)
法院不参与违章建筑的非诉强拆说明了法院并非非诉强拆的主体,城建机关才是。但并不是说法院就完全不对强拆进行处理,住户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服上诉之后的强制执行都要由法院进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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