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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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出现了拆迁安置房屋合同的纠纷,可以上诉到人民法院来解决。在受案之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果已经签订了合同,那么就要按期进行拆迁。如果对拆迁有异议的话,可以上诉到人民法院。
拆迁安置房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一、拆迁安置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可以上诉到人民法院解决。

1.关于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因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门向拆迁人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签订了合同,必须按期拆迁。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条规定体现了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执行中的高效率要求。

2.关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的法律地位,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经房屋主管部门裁决限期拆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人应作为案件原告,而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是共同被告。在处理上如租赁期限未满的,则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仍享受有使用权,拆迁人应该寻找周转房予以安置过渡。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该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是被拆迁人。承租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仍应保持,但租赁合同因原房屋被拆迁也应作相应修改。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无条件迁让,并承担拒迁的法律责任。如未定租赁期限的,应当确定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的使用权,责令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协约一定租赁期限。如协约不成,被拆迁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法院一般应当准许。但承租人确无腾房条件的,在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后可判令拆迁人对承担人进行安置,由承租人根据承租房屋价格的实际情况,付给被拆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拆迁租赁合同纠纷被告怎么办?

积极应诉,向人民法院表达自己的诉求。

1.拆迁过程中的租赁合同纠纷与一般意义上的租赁合同纠纷区别在于,出租方提起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的目的并非由于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而是企图通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达到解除租赁合同之目的,从而降低或者免除对承租方拆迁安置补偿。

2.如果被起诉了,那就应该积极的应诉处理。

四、养殖场拆迁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可以先确定是否是合法程序的拆迁,如果确定不是合法程序的拆迁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寻找不支付租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是否为合法程序的拆迁,是否为不可抗力

3.寻找出租方认可转租的证据和丧失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方如果租赁的房屋或者土地比较大,为了分担租金压力,获取收益,一般会进行再转租,而出租方只要收到了应有的租金,也认可转租的行为,但是一般没有书面的同意意见。在纠纷产生之后,出租方往往否认知道转租的事实,主张转租未经过其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而出租方认可转租行为往往也是口头认定,承租方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因为,在诉讼过程当中也显得很被动。

5.在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当中,一般都会有对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的约定,比如每月10日之前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等等类似的约定。

如果遇到养殖场的拆迁租赁合同纠纷,要先确定是不是法定的程序,如果程序是合法的,那么一般都不会有什么问题,如果有异议的话也是可以进行上诉的。但是在上诉之前,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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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因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门向拆迁人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签订了合同,必须按期拆迁。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条规定体现了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执行中的高效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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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
被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拆迁人也可向提起民事诉讼,由判令被拆迁人搬迁至安置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决被拆迁人按期搬迁,被拆迁人仍不履行又不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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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因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门向拆迁人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签订了合同,必须按期拆迁。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条规定体现了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执行中的高效率要求。
(二)关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经房屋主管部门裁决限期拆迁向人民的,拆迁人应作为案件原告,而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是共同被告。在处理上如租赁期限未满的,则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仍享受有使用权,拆迁人应该寻找周转房予以安置过渡。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该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是被拆迁人。承租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仍应保持,但租赁合同因原房屋被拆迁也应作相应修改。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无条件迁让,并承担拒迁的法律责任。如未定租赁期限的,应当确定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的使用权,责令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协约一定租赁期限。如协约不成,被拆迁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一般应当准许。但承租人确无腾房条件的,在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后可判令拆迁人对承担人进行安置,由承租人根据承租房屋价格的实际情况,付给被拆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关于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
被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拆迁人也可向提起民事诉讼,由判令被拆迁人搬迁至安置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决被拆迁人按期搬迁,被拆迁人仍不履行又不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申请强制执行。
(四)关于无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一般表现为无权签订、显失公平、违背意志自由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但被确认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无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按民法通则规定应互相返还,并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房屋被拆迁这一事实不可能逆转,所以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该根据民法及《拆迁条例》规定的情况区别处理。如由房屋所有权人以被拆迁人的名义与拆迁人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原则上,占有人对非法取得的房屋返还与否,不影响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权利的行使。过错方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要根据过错大小确定赔偿比例。对因协议无效而获得的非法利益或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应视不同情况予以追缴、罚款或拘留等民事制裁。
(五)关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履行纠纷
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房的结构、面积、朝向等,致使拆迁安置合同无法履行,被拆迁人坚持要求依照协议补偿或安置的,应判令拆迁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给付补偿或安置的房屋,拆迁人拒绝执行的,可采取划拨拆迁人款项,在房地产交易市场按协议约定的内容购置商品房交付给被拆迁人的方法,予以强制执行。对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安置给数个被拆迁人,应作为房屋确权纠纷案件审理,未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被拆迁人,可另行拆迁人,拆迁人应负另行安置或补偿责任。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怎么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怎么样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一)关于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因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门向拆迁人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签订了合同,必须按期拆迁。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条规定体现了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执行中的高效率要求。
(二)关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经房屋主管部门裁决限期拆迁向人民的,拆迁人应作为案件原告,而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是共同被告。在处理上如租赁期限未满的,则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仍享受有使用权,拆迁人应该寻找周转房予以安置过渡。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该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是被拆迁人。承租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仍应保持,但租赁合同因原房屋被拆迁也应作相应修改。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无条件迁让,并承担拒迁的法律责任。如未定租赁期限的,应当确定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的使用权,责令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协约一定租赁期限。如协约不成,被拆迁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一般应当准许。但承租人确无腾房条件的,在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后可判令拆迁人对承担人进行安置,由承租人根据承租房屋价格的实际情况,付给被拆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关于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
被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拆迁人也可向提起民事诉讼,由判令被拆迁人搬迁至安置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决被拆迁人按期搬迁,被拆迁人仍不履行又不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申请强制执行。
(四)关于无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一般表现为无权签订、显失公平、违背意志自由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但被确认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无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按民法通则规定应互相返还,并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房屋被拆迁这一事实不可能逆转,所以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该根据民法及《拆迁条例》规定的情况区别处理。如由房屋所有权人以被拆迁人的名义与拆迁人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原则上,占有人对非法取得的房屋返还与否,不影响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权利的行使。过错方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要根据过错大小确定赔偿比例。对因协议无效而获得的非法利益或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应视不同情况予以追缴、罚款或拘留等民事制裁。
(五)关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履行纠纷
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房的结构、面积、朝向等,致使拆迁安置合同无法履行,被拆迁人坚持要求依照协议补偿或安置的,应判令拆迁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给付补偿或安置的房屋,拆迁人拒绝执行的,可采取划拨拆迁人款项,在房地产交易市场按协议约定的内容购置商品房交付给被拆迁人的方法,予以强制执行。对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安置给数个被拆迁人,应作为房屋确权纠纷案件审理,未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被拆迁人,可另行拆迁人,拆迁人应负另行安置或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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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有纠纷怎么办
可以通过申请行政裁决的方式处理。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拆迁房屋有争议的,若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其前提条件,必须经过行政裁决,然后才能提起诉讼。关于房屋拆迁安置有纠纷怎么办可以参考如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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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回复] 对于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坚持纠纷化解原则。
1、不轻易认定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在《合同法》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交易安全的司法理念下,认定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时,应坚持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原则和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只要合同具备生效所须的各项要件,则不轻易将其认定为无效合同。
2、在尊重历史、立足现实的基础上解决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人口流动加大,城乡一体化进程迅速推进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不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涣散是造成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不断增多的制度诱因,而国有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利益的驱动是引起此类案件猛增的直接原因。因此,在解决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纠纷时,应实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既要考虑到目前城乡界限尚未完全突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以及法律和政策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等现实,又要认识到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已迅速在各地展开的新形势。
(二)构建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1、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纠纷,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各种利益交织,矛盾突出,且历史遗留问题繁多。同时,其解决往往围绕现行立法与政策、农村习惯以及改革措施这三者的适用来进行。因潜在当事人众多,处理不好会引发不稳定因素,单由按照现有法律来处理这类纠纷通常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有必要协调多方力量来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切实保障农民、集体等的合法权益。
2、稳妥发挥的司法保障作用。在程序保障方面,要慎重立案,严格掌握非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入口加强立案释明,对买卖双方因无法取得或办理房屋权属证明而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可向当事人释明,通过合同的解除制度来解决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等问题立足于实际解决问题,积极做好疏导和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在立案审查阶段促成当事人和解。在实体保障方面,加强审判业务庭间的沟通配合,对其中存在民行交叉问题的案件要特别慎重,各审判业务庭要共同研究,统一认识,避免因案件处理不当阻碍改革发展在个案审理中,在尊重历史、立足现实、坚持立法宗旨的前提下,必须通过综合考虑纠纷双方的主体身份、争议房屋的类型特点,认真权衡当事人、集体、社会等各方的利益,对不同类型的纠纷作不同的处理。
3、加强调研,不断提升司法能力。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新类型纠纷可能涌向,对此必须具有前瞻性,积极开展这方面的专题调研,为妥善审理、执行农房流转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做好应对准备。对已经出现的新类型纠纷要通过统计工作进行总结归纳,组织精兵强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寻找规律,以指导今后的工作。同时,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发现的新动向及总结经验,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以供决策时进行借鉴参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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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房纠纷怎么办
房屋拆迁安置房纠纷怎么办,拆迁安置房纠纷的解决办法是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进行协商的,则可以前往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若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有约定仲裁的,则按照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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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要如何解决拆迁安置纠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
(1)先裁后诉。行政裁决是解决纠纷的前置手段和必经程序。拆迁当事人发生纠纷,应先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才能请求司法救济。
(2)裁决的结果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无论是否提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责令强制拆迁,或由房屋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不排除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有的按民事,有的按行政案件受理。
2、拆迁中行政裁决的先行拆迁效力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先行拆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拆迁将严重影响拆迁人的生产经营的。
(2)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的条件,提出申请的拆迁人已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被拆迁人有房不搬,有屋可住的。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拆迁人在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没有提供或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应驳回申请。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房屋也可以是资金,必须提供与申请被的房屋价值相当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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