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营业损失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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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的营业损失的认定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的亏空上,即使申请到法院,,也很难完全理清楚账面上的亏算,只能根据账单和税收情况来合理的进行判断,还可以根据相应的,营收账目等综合判断。
现在营业损失如何认定?

一、现在营业损失如何认定?

定资产损失的认定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 1 )固定资产盘点表;

( 2 )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

(3)判定经营损失的依据,一般以其交税核定的经营额,较合适、根据上税的情况判定较合理。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赔偿处罚的规定

赔偿金额按超额累进的方式计算:

(1)造成的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下部分,直接责任人按100%进行赔偿;

(2)超过5000-10000(含10000)元部分,直接责任人按80%进行赔偿,上一、二级主管各按10%进行赔偿;

(3)超过10000元部分,直接责任人按50%进行赔偿,上面各级主管各按5%进行赔偿。

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外币损失须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赔偿金。

第九条同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直接责任人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做经济补偿。

第十条多部门多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各部门合计承担比例按两个档次执行: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按50﹪处罚;10万元以上的,按60﹪处罚。部门之间责任划分按责任大小组织会议核定,并分摊罚款至个人。

第十一条凡主观故意造成公司损失的,不论金额多少,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关系,情节严重者由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是公司自己本身造成的损失是要赔偿公司自己也要赔偿员工的损失,如果是员工造成公司经营损失的,按照公司规定的相关规则,进行一定的赔偿。无论是哪种方式造成的损失都是有一定的赔偿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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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一元标准说,就是采用量的标准来衡量本罪的重大损失。此种标准不科学,也与司法解释相冲突,因此不可取。
第二种是二元标准说,就是采用质与量的两重标准来衡量本罪的重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采用量的标准即直观的数量标准来确定。对于非物质性的损害后果,应使用比较抽象的质的标准衡量。该标准与一元标准说相比有进步,引入了质的标准,承认了本罪的重大损失包括非物质性损失,但仍未将两类标准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
第三种是三元标准说,就是采用量的标准、质的标准、质量相结合的标准对的损失进行分析。该标准弥补了前两种标准的不足,是相对完善的衡量标准,可更准确地确定损失。重大损失的认定原则,是司法机关在三元标准的基础上对罪的重大损失进行认定的具体方法。最高检在《解释》与《立案标准》中均规定本罪的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的目的,将重大损失具体化,通过详细列举等方法增强案件损失数额与数量的直观性和可比较性,便于司法实践中的统一执行。在判定一定的损失结果是否重大时,正确的方法应是从质与量的统一上来确定损失的数额与程度,进而来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判断重大损失时,在衡量损失的具体数额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损失的实际危害后果,准确掌握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重大损失所包含的种类及其范围,前文已经进行归纳,在此不再重复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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