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营业损失补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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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经营性损失补偿标准涵盖房屋损失、搬迁费用、停业损失、设备损失和员工补偿等多个方面。 补偿金额计算基于市场评估、搬迁和重置成本、利润损失等。 特殊厂房、广告投入和境外机构开支也应考虑。 具体补偿数额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房价和地理条件等因素确定。
拆迁营业损失补偿标准

一、拆迁营业损失补偿标准

在房产拆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营业损失补偿标准普遍涵盖以下多个层面:

首先是关于房屋本身所遭受的损失,这部分补偿应以房产的建筑面积以及其对应的市场评估价值为依据进行计算,其计算方式可以概括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与建筑面积的乘积。

其次,需考虑的还有搬迁带来的额外支出,比如搬迁以及重新装修等产生的成本都应当负担相应的补贴。

同时,停业所导致的损失也需要得到补偿。

具体而言,这类补偿通常被定义为重新租赁租金与原有租金之间的差值,再乘以租期余量,此外还包括设备迁移安装费用、裁员安置补偿金、生产经营停滞损失、奖励与津贴等一系列费用,以及部分无形资产损失亦应包含其中。

至于设备损失的补偿,则主要针对那些不能轻易转移的设备,补偿额度计算方法通常体现为按设备使用年数折算的折旧或重置成本;

而对于能够移动的设备,除了搬迁费用之外,其安装费用也需负担相应的补偿款,有关具体的补偿细节参考当地相关法规或根据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除此之外,由于拆迁造成的员工辞退,可能需要给予适当的员工补偿金。

最后,预估的利润损失赔偿也是不容忽视的。

另外,譬如实验室、无菌车间、包装车间等特殊厂房的验证费用,广告宣传已经投入但尚未回收成本的损失,以及境外机构在停工过程中的必要开支等亦应考虑在内。

当然,具体补偿数额将根据当地经济情况、房价水平、拆迁位置的地理条件、建筑物的建造年龄及类型等多重因素灵活制定,并由地方政府负责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房屋拆迁拆建补偿标准

违建房屋被拆除,是没有拆迁补偿的,也不存在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拆迁营业损失补偿标准”,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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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用确定问题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设备补充费用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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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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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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