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利用伪基站发布信息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对这些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无线电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对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十一条: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构成情节严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利用伪基站发布信息构成哪些罪名?
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第1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以发现,利用伪基站强行发送短信这一行为,如果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的原则定罪处罚,即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是违法行为,严重者构成犯罪,如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对当事人可以治安处罚,手段包括警告、罚款或者治安拘留等。如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诈骗罪或者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按照较重的罪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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