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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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的责任有:1、公司要承担债务和相关设立费用的清偿责任,对股东还股付息的责任;2、发起人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发起人因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的责任有:

1、公司要承担债务和相关设立费用的清偿责任,对股东还股付息的责任;

2、发起人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发起人因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经营期限到期怎么办

1、内资公司经营期限到期后,首先要办理营业执照延期手续,然后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延期手续。如果有行业审批许可证的,还需要办理行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这是内资企业的办理延期的流程。内资有限公司延期变更手续办理时间大约需要20个工作日左右,费用在1000元以内,一般几百元人民币。

2、对于外资企业办理经营期限延期变更手续来说则显得较为复杂,首先要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商务委员会申请延期,办理外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延期变更手续,然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等证等公司证照的延期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设立失败是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这主要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没有依法运作而导致的必然结果。公司未完成设立行为的原因有很多,但最为常见的原因是公司设立在条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在程序上有瑕疵,公司登记机关依合法理由拒绝予以登记,拒绝核发营业执照,因而使得公司设立行为未能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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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失败后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贷失败后该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典型案例:
2008年9月,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办理银行贷款时,因为个人信用纪录不良,银行拒绝向其放贷。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决定向另一家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双方为此于10月重新签订了合同,并将最后过户期限向后推迟三个月,定为今年3月9日。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办出贷款后的十日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后,买受方请中介公司代为向新的银行申请贷款,但最终新银行也以信用问题为由拒绝了贷款申请。此时已经过了过户期限,出售方两次发函催告后,通知买方解除了合同,随后委托律师提讼要求买方支付。
这一案例非常典型,有三大问题值得思考:
一、银行贷款失败导致交易不成时法律责任的区分;
二、约定最后过户期限时要注意的问题;
三、书面解除合同的正确方法。
问题
一:
银行贷款不成后如何界定法律责任
一般当银行贷款失败时,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方式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但是有时银行贷款会受到金融政策调整的影响,突然变更放贷成数或收紧放贷口径,当事人难以完全预见这种风险。对类似这样的情况,今年4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 本案中个人信用纪录原因导致的贷款失败应如何定性,市高级人民发布的 《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明确规定:“房屋买受人能举证证明贷款不足或不成,确实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已不可能继续履行,且该履行障碍并非房屋买受人的信用低等个人原因所致,房屋买受人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可以允许。 ”
由此可见,如果是买受人的信用低等个人原因导致的贷款不足或不成,买受人是无权主张解除合同的,换言之,其仍然应当承担付款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买受人主张中介公司对没有办出贷款负有责任的说法,笔者提醒大家:银行贷款只是买受方付款的一种方式,付款义务始终是买受方的而不是中介公司的责任。完全依赖中介公司办理贷款而以为自己可以不负责任的想法是错误的。买受方应当及时关心自己银行贷款办理的成功与否。
问题
二:
约定最后过户期限时要注意的问题
买受方在庭审中提出: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最后过户期限是办出贷款后的十天内,而补充协议的效力应高于买卖合同,所以在买受人未办出贷款的情况下,过户具体日期并未确定,还不能算违约。 其实,虽然补充协议的效力高于买卖合同,但是补充协议和买卖合同对于过户日期的约定实际上并不矛盾。因为根据实践中的交易习惯,补充协议约定的办出贷款后的十天是指在3月9日之前一段时间内,3月9日是过户的最后期限。本案中中介公司到庭说明了情况,使得这一交易习惯问题得以澄清。
从中可以看出,为了避免纠纷,在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过户期限时,应当注意与买卖合同中的过户条款(格式文本第六条)相衔接,明确指出在贷款不成的情况下,以该条约定的时间为最后期限。
问题
三:
书面解除合同的正确方法
房屋买卖中,经常遇到需要向对方发送书面通知来解除合同或催告履行义务的问题。本案中出售方就发送了两个重要书面文件:催告函和解除函。正确发送书面文件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面。以下几个要点应予注意:

一、要及时。比如,合同约定当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五天内另一方有权提出异议,则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就可以使对方直接解除合同的目的落空。

二、要符合合同的约定。比如合同约定在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前应当给对方合理期限履行义务,那么在发送解除通知之前就需要先发送催告履行的文件。

三、要明确、合法。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内容要明确表示出解除合同的意思,比如措词不能以“终止”或“到期”等来代替解除的意思。

四、要注意留下联系方式。如果要求对方配合自己处理相关事宜,则应当写有联系方式,否则可能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

五、要注意保存证据。发出的书面通知等应当备有复印件副本,发送宜用挂号信或邮政快递等方式并索取、保存寄送凭证,以备诉讼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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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有什么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的责任有:1、公司要承担债务和相关设立费用的清偿责任,对股东还股付息的责任;2、发起人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发起人因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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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失败应该要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上诉失败应该要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诉失败应该要怎么办
在民诉讼中,总有败诉的一方。所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责任的承担要依据案件的裁定书或者判决书来确定。如果对此结果不服,可以再申请再审。
败诉方应该依法交纳费是一般规定。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上诉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诉讼代理人。这些人应是原告、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对该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最高的判决或裁定、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其他裁定,都不准上诉。另外,调解协议也不能上诉。
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对判决提起的上诉期为15日,裁定为10日。居住国外的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60日。
4、提起上诉必须向原审人民提出上诉状,并根据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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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失败后该如何解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贷失败后该如何解除问题解答如下, 典型案例:
2008年9月,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办理银行贷款时,因为个人信用纪录不良,银行拒绝向其放贷。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决定向另一家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双方为此于10月重新签订了合同,并将最后过户期限向后推迟三个月,定为今年3月9日。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办出贷款后的十日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后,买受方请中介公司代为向新的银行申请贷款,但最终新银行也以信用问题为由拒绝了贷款申请。此时已经过了过户期限,出售方两次发函催告后,通知买方解除了合同,随后委托律师提讼要求买方支付。
这一案例非常典型,有三大问题值得思考:
一、银行贷款失败导致交易不成时法律责任的区分;
二、约定最后过户期限时要注意的问题;
三、书面解除合同的正确方法。
问题
一:
银行贷款不成后如何界定法律责任
一般当银行贷款失败时,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方式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但是有时银行贷款会受到金融政策调整的影响,突然变更放贷成数或收紧放贷口径,当事人难以完全预见这种风险。对类似这样的情况,今年4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 本案中个人信用纪录原因导致的贷款失败应如何定性,市高级人民发布的 《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明确规定:“房屋买受人能举证证明贷款不足或不成,确实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已不可能继续履行,且该履行障碍并非房屋买受人的信用低等个人原因所致,房屋买受人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可以允许。 ”
由此可见,如果是买受人的信用低等个人原因导致的贷款不足或不成,买受人是无权主张解除合同的,换言之,其仍然应当承担付款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买受人主张中介公司对没有办出贷款负有责任的说法,笔者提醒大家:银行贷款只是买受方付款的一种方式,付款义务始终是买受方的而不是中介公司的责任。完全依赖中介公司办理贷款而以为自己可以不负责任的想法是错误的。买受方应当及时关心自己银行贷款办理的成功与否。
问题
二:
约定最后过户期限时要注意的问题
买受方在庭审中提出: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最后过户期限是办出贷款后的十天内,而补充协议的效力应高于买卖合同,所以在买受人未办出贷款的情况下,过户具体日期并未确定,还不能算违约。 其实,虽然补充协议的效力高于买卖合同,但是补充协议和买卖合同对于过户日期的约定实际上并不矛盾。因为根据实践中的交易习惯,补充协议约定的办出贷款后的十天是指在3月9日之前一段时间内,3月9日是过户的最后期限。本案中中介公司到庭说明了情况,使得这一交易习惯问题得以澄清。
从中可以看出,为了避免纠纷,在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过户期限时,应当注意与买卖合同中的过户条款(格式文本第六条)相衔接,明确指出在贷款不成的情况下,以该条约定的时间为最后期限。
问题
三:
书面解除合同的正确方法
房屋买卖中,经常遇到需要向对方发送书面通知来解除合同或催告履行义务的问题。本案中出售方就发送了两个重要书面文件:催告函和解除函。正确发送书面文件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面。以下几个要点应予注意:

一、要及时。比如,合同约定当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五天内另一方有权提出异议,则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就可以使对方直接解除合同的目的落空。

二、要符合合同的约定。比如合同约定在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前应当给对方合理期限履行义务,那么在发送解除通知之前就需要先发送催告履行的文件。

三、要明确、合法。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内容要明确表示出解除合同的意思,比如措词不能以“终止”或“到期”等来代替解除的意思。

四、要注意留下联系方式。如果要求对方配合自己处理相关事宜,则应当写有联系方式,否则可能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

五、要注意保存证据。发出的书面通知等应当备有复印件副本,发送宜用挂号信或邮政快递等方式并索取、保存寄送凭证,以备诉讼所需。
整形失败应该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该医院未经你的同意,或者手术失败,造成了你的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项目上有医疗、误工、护理和营养及精神损失费等。如果是手术效果不理想,可选择违约之诉,索要手术费,甚至要求双倍返还手术费,索要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补偿金等。如果是造成明显的伤害,消费者可选择侵权之诉,除索要上述赔偿项目外,还可主张精神损失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分公司设立是什么意思?设立流程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分公司设立流程:
(一)、注册分公司所需材料
1、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2、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3、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4、总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
5、总公司章程
6、总公司股东会决议
7、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
9、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照片
10、其它所需材料
(二)、注册分公司流程
1、分公司名称核准
2、办理营业执照
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5、办理税务登记证
成立分公司的条件: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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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有哪些
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的责任有:1、公司要承担债务和相关设立费用的清偿责任,对股东还股付息的责任;2、发起人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发起人因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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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反诉失败要承担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的责任有:其实这个问题的意思是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呢
首先,我们得知道什么叫公司设立失败,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公司因种种原因而不能成立的情形,那么直接导致设立中的公司不复存在,然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诸多的权利义务关系,刘律师与王律师想成立一个公司,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后来因为刘律师设立的公司没有成立,那么这个买卖合同怎么处理呢,刘律师作为发起人要承担哪些责任呢,比如对外签订很多协议,怎么处理呢 那么公司设立失败后,谁来承担呢
如果公司设立失败,那么发起人作为设立中公司的一个机关的地位也随之而去了,发起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或章程形成的合伙关系。当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为发起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比如:公司发起人对设立行为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这都是发起人要承担的。所以发起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诉失败应该要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上诉失败应该要该如何办问题解答如下, 上诉失败应该要怎么办
在民诉讼中,总有败诉的一方。所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责任的承担要依据案件的裁定书或者判决书来确定。如果对此结果不服,可以再申请再审。
败诉方应该依法交纳费是一般规定。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上诉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诉讼代理人。这些人应是原告、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对该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最高的判决或裁定、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其他裁定,都不准上诉。另外,调解协议也不能上诉。
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对判决提起的上诉期为15日,裁定为10日。居住国外的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60日。
4、提起上诉必须向原审人民提出上诉状,并根据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上诉失败应该要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对于上诉失败应该要该怎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诉失败应该要怎么办
在民诉讼中,总有败诉的一方。所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责任的承担要依据案件的裁定书或者判决书来确定。如果对此结果不服,可以再申请再审。
败诉方应该依法交纳费是一般规定。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上诉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诉讼代理人。这些人应是原告、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对该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最高的判决或裁定、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其他裁定,都不准上诉。另外,调解协议也不能上诉。
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对判决提起的上诉期为15日,裁定为10日。居住国外的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60日。
4、提起上诉必须向原审人民提出上诉状,并根据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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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有怎样的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的责任有:1、公司要承担债务和相关设立费用的清偿责任,对股东还股付息的责任;2、发起人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发起人因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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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有限公司的设立成立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职权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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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设立子公司,设立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是怎样的
1、核准名称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提交资料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3、领取执照
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4、刻章等事项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综上所述,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股东人数合格、出资额符合要求、有经营场所等。股东首先要办理核名,然后提出设立登记,准备的材料有申请书、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经过工商局批准,符合要求的,会发放营业执照,这样企业就依法成立了。
上诉失败应该要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上诉失败应该要应该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上诉失败应该要怎么办
在民诉讼中,总有败诉的一方。所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责任的承担要依据案件的裁定书或者判决书来确定。如果对此结果不服,可以再申请再审。
败诉方应该依法交纳费是一般规定。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上诉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诉讼代理人。这些人应是原告、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对该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最高的判决或裁定、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其他裁定,都不准上诉。另外,调解协议也不能上诉。
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对判决提起的上诉期为15日,裁定为10日。居住国外的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60日。
4、提起上诉必须向原审人民提出上诉状,并根据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双眼皮做失败了要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双眼皮做失败了要如何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双眼皮手术失败后应该通过维权来寻求法律保护:
1.手术维权的渠道或机构:接受手术手术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所在区县卫生局医政科去投诉;或到所在区县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所在区的人民进行医疗损害诉讼。
2.收集手中的证据,为未来的诉讼做好准备,比如说,复印病历等。
3.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应当制作协议书。
4.做好医疗鉴定,然后将结果呈送手术医院,与其协商解决费用退还。同时,这种情况属于手术失败案例,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索取相关赔偿,如果医院不愿意,可以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5.在做手术消费时,务必索要、保存好相关收据、发票、病历和术前照片,清楚地记录下整形程序以及手术期间需要使用的相关物件。
  6一旦出现纠纷,要保管好证据。根据事实整理一份完整的材料,到权威部门进行鉴定,明确手术机构的医疗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后,再到相关部门提请申诉维权。
7.最后,手术失败后,维权的流程:收集相关证据资料(病历本、缴费单据、术前术后照片以及人证等),进行医疗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伤残程度等)与手术机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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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哪些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的责任有:1、公司要承担债务和相关设立费用的清偿责任,对股东还股付息的责任;2、发起人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发起人因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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