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判决书由谁作出?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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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侵权判决书由法院作出,因为一旦因为商标侵权这种行为让他否认的话,那么法院肯定是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还有就是一些事实来做出一定的判断,并且最终作出判决。
商标侵权判决书由谁作出?

一、商标侵权判决书由谁作出?

商标侵权判决书由法院作出,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决规定是根据当事人侵权的情节可分为以下处罚

1、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停止该商品的销售;没收或者销毁该商品;没收或者销毁制作该商品以及商标的工具。

2、 罚款:若侵权人利用该商标获得收益的,应当处以相应罚款。

3、 对于处罚金额的多少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二、其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当事人侵权的情节可分为以下处罚:

1、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停止该商品的销售;没收或者销毁该商品;没收或者销毁制作该商品以及商标的工具。

如果侵权人不知自己销售的是侵权商品的,并且能证明自己的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则有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2、罚款:若侵权人利用该商标获得收益的,应当处以相应罚款。违法销售额达到五万以上的,处以该销售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足五万或者没有取得违法收入的,处以25万以下的罚款。

若在五年内侵权人发生侵权行为两次以上的,应当从重处罚

若侵权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的15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并且不起诉的,将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

3、 对于处罚金额的多少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引起纠纷的,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方案;双方不愿协商或者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任意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请求工商管理部门处理。

一般来说,侵权人就侵权行为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并且应当立即停止侵权的行为。如果因侵权而造成后果严重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点在《刑法》中有具体的关于产权犯罪的规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涉及到商标侵权行为的话,应当由原告来提出诉讼,然后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一些自己的情况来进行调解,实在调解不成的话,根据现有的证据来作出判断,比如说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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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 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无效婚姻虽然是“自始无效”,但并非“当然无效”,一定的宣告程序是必须的。
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由谁进行,有的文献说既可以由法院进行,又可以由民政机关进行。其依据无外乎是1994年颁布实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该条例已经废止,代之以2003年颁布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其中第1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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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没有赋予民政机关以宣告婚姻无效的任何权力。
实际上,在这个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民政部门就考虑到与上文所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衔接,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一系列问题,无效婚姻由人民法院受理是比较适当的。因此,《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登记机关可以受理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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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商标侵权案处罚决定书处理方式有哪些?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一)管辖。商标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被侵权人可以自主选择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由于商标侵权案件较为复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人民法院一般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采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基于被侵权人行使的禁止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归还不当利益请求权、恢复信誉请求权,人民法院可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以下办法:
1、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可以销毁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拆除侵权行为所用的设备,收邀直接专门用于侵权行为的工具、模板等;
2、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信誉,如责令被侵权人在报刊杂志上登载道歉声明等,以恢复被侵权人的商业信誉;
3、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另外,被侵权人因调查、取证、聘请诉讼代理人或非诉讼代理人所花的费用,侵权人也应予以赔偿;
4、除上述主要办法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等措施。
(三)标侵权案件的诉讼解决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起诉。商标被侵权人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才能发动诉讼。商标被侵权人起诉必须注意:
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壮,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即商标侵权人,有具体的起诉请求,如要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请求一定数额的赔偿,有事实和理由,即起诉时应附送注册商标有关证明文件以及证明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等;起诉要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理,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最有利于已方的法院起诉;起诉要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时效期提出,即自商标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标专有权被他人侵犯之日起2年之内提出起诉。另外,商标侵犯案件较为复杂,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诉讼。选择商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或精通商标法的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对于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审理。人民法院对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应当立案受理,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法院通过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即是否构成侵权和应否予以赔偿及决定赔偿额等作出判决。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商标侵权诉讼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依法正确地采取保全措施对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因此,财产保全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经常被使用的。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厉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厉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包括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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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黑天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西湖路9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包淑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香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卓曙虹,广东卓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哈尔滨黑天鹅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曹滨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凯,该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吴昊,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黑天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黑天鹅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知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4年11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注册“黑天鹅”文字及图组合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 772907),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 42 类 ,包括餐馆、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咖啡馆、自助餐馆,该商标为1993 年9月申   请注册,核准有效期从1994年11月27日至2016年 11 月 27 日。该商标由仅画有网状经纬线的地球平面图上一只翅膀收起的黑天鹅及图下楷书的黑天鹅三个字组合而成。2000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 , 广东黑天鹅公司认为原商标注册人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已于 1997年9月注销,而哈尔滨黑天鹅公司是在 2000 年9月28日才通过转让获得上述注册商标,哈尔滨黑天鹅公司获得该注册商标的方式违法,于2002 年 4 月 29 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哈尔滨黑天鹅公司的商标权。该委于 2002 年 8 月 28 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广东黑天鹅公司为上述主张主要提交了下列证据 :
1、哈尔滨市兴业建筑工程公司于 1989 年申请开办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的《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及相关资料 ,其中《资金数额证明》中写明 : 新组建的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只有经营权 ,财产所有权归属哈尔滨市兴业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的营业执照为 1989 年 11 月 25 日颁发 ,为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2 、1997 年 9 月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申请注销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及相关资料,其中哈尔滨黑天鹅实业有限公司签署意见写明 : 该公司下属企业黑天鹅大酒店 , 因经营不善 ,长年亏损,故申请废业,废业后,若出现债权债务问题均由黑天鹅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清理。在企业送交公章情况栏中写明: 印鉴一枚已当面销毁 , 经办人签署日期是1997 年 9 月 23 日。哈尔滨黑天鹅实业有限公司 1997 年 9 月证明 : 黑天鹅大酒店在开业期间 ,只刻有公章 ,无其他财务现金收讫、支票转记等章。   哈尔滨黑天鹅公司为此相应地提交了下列证据 :
1、哈尔滨市兴业建筑工程公司于 2002年6月证明: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是我司开办的非法人组织 ,1991年我公司将该酒店转让给哈尔滨黑天鹅冰箱冰柜商场 ,包括一切财产权和债权债务。2 、哈尔滨黑天鹅实业有限公司于 1993 年申请营业登记,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 1993年11月19日颁发,其1995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载明:出资者包括黑天鹅冰箱冰柜商场、黑天鹅大酒店,分支机构包括黑天鹅冰箱冰柜商场。
3、1998 年 3 月 4 日哈尔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致哈尔滨黑天鹅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同意组建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同意该公司《关于组建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集团名称 :哈尔滨黑天鹅集团 ,公司名称 : 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8000万股,其中哈尔滨黑天鹅实业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委员会认购 50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62.49%,曹连顺、曹连英、杨凤金、职工持股会分别认购 330万、230 万、100 万、2340 万股。4 、1997 年 10 月关于加入哈尔滨黑天鹅集团 , 作为集团的子公司的申请,申请人包括哈尔滨黑天鹅冰箱冰柜商场。
5、1998 年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 该公司营业范围包括购销饮食加工机械、食品添加剂等 ,不包括饮食服务。
6、以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投资人之一的黑天鹅名人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 2001 年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包括餐饮。
7、2000 年 7 月 21 日转让 772907 号注册商标申请书 , 申请书上盖有转让人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和受让人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8 、1996 年 12 月哈尔滨黑天鹅名人俱乐部 (甲方)与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写明 :乙方将第 772907 号注册商标注册的第 42 类商标与甲方共同使用。 9 、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7 年 9 月《关于统一使用黑天鹅注册商标的决定》,写明 :现将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予以注销,其注册商标由黑天鹅名人俱乐部统一使用, 该注册商标所有权归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广东黑天鹅公司对上述证据表示异议 , 因黑天鹅大酒店早已注销 ,印章销毁 ,申请商标转让时不应再有该酒店印章。   哈尔滨黑天鹅公司就其指控广东黑天鹅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交了下列证据 :
1、广东黑天鹅公司开办的黑天鹅连锁饺子馆在广东省各地的分布图 ,及 2001 年 10 月拍摄的该饺子馆在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越秀区解放北路、芳村区、天河区石牌、东山区环市东路、海珠区江南中路、海珠区泉塘北街、番禺区市桥、广东佛山市顺德容奇、广东惠阳市、东莞市、湖南省长沙市等地分店的店面牌匾及店内一些场景的照片,照片中的牌匾、场景及物品上有关“黑天鹅连锁饺子馆”的标注均明显突出“黑天鹅”三字 ,三字为行书书法体 ,有关服务标识则为画有网状经纬线和大陆地块的地球平面图、图的上部有一只翅膀展开的黑天鹅、图的下部有一横跨地球的长城、图的下面有“黑天鹅集团”及“BLACK SWAN GROUP”文字的长方形标贴 ,其中亦突出使用上述“黑天鹅”三个字,有的分店在企业名称中“黑天鹅”及商标图样的右上角标注??注册商标标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分店中还有广东黑天鹅公司所作的黑天鹅饺子馆简介 ,说明是1989 年来到广东 ,已开有38家连锁店。
2、广东黑天鹅公司企业登记查询资料,载明1998年1月20日成立。
3、哈尔滨市公证处公证书 , 载明该公证处公证员于 2001 年 9 月 28 日在折扣互联网站, 在该网站广州首页进入“餐饮”查询 , 可找到上述黑天鹅饺子馆在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越秀区解放北路、天河区石牌、东山区环市东路、海珠区江南中路、海珠区泉塘北街等多处分店的折扣宣传,并写明品牌黑天鹅 ,亦有上述黑天鹅饺子馆简介的宣传,还有广东黑天鹅公司上述黑天鹅商标和牌匾的宣传。
4、在工商部门查询的 1999 年 5 月广东黑天鹅饺子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广州员村食品加工厂、广州市东山区沿江东路分店的申请登记表 ,其中写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有解放北分店、 石牌分店、江南中分店。 5 、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解放北分店、石牌分店、江南中分店、食品加工厂的企业注册资料 , 上述分支机构分别于1998-1999 年成立 ,均隶属于广东黑天鹅饺子馆有限公司。 6 、广东黑天鹅饺子馆有限公司企业注册资料,该公司 1998年1月20日成立 , 法定代表人包淑珍。
7、广州市番禺市桥东环黑天鹅饺子馆企业注册资料 ,1996 年9月开业,为包淑珍个人经营。
8、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载明, 广东黑天鹅饺子馆有限公司于 2000 年 4 月 26 日变更为广东黑天鹅公司。   广东黑天鹅公司承认上述网上的宣传是其公司做的,至于哈尔滨黑天鹅公司提交的照片中的分店有的是其公司开办 ,有的是以个体的家族性质开办的,与其公司无关,并称哈尔滨黑天鹅公司提交照片中的广东佛山市顺德容奇、广东惠阳市、东莞市、湖南省长沙市等地的分店亦与其无关。   广东黑天鹅公司为抗辩哈尔滨黑天鹅公司的侵权指控及证明其在先使用主要提交了下列证据 :
1、2002年2月26日在黑天鹅饺子馆淡水第一分店对陈。哈斯塔娜的调查笔录,陈称是1991年来到惠阳淡水,当时淡水第一分店已开张一年,老板娘是包淑珍 ,当时就用的现在这个店名 , “黑天鹅”三个字后来请人另写了 , 图案是老板娘的丈夫 ( 已故 )自己设计的,文字和图案的组合一直未变 , 后来在淡水又开了一家分店。
2、 2002 年 2 月 26 日在黑天鹅饺子馆淡水第一分店对王利件的调查笔录 ,其称是卖猪肉的 ,从 1989 年始就一直给黑天鹅饺子馆送肉 ,该店的店名和天鹅的图案一直未变 ,老板娘是包淑珍。
3、2002年2 月 27日在深圳宝安石岩镇黑天鹅饺子馆第七分店对赖锡忠的调查笔录 , 其称是换煤气的 ,一直给该店送煤气,该店是 1993 年上半年开的 , 一直用这个名称。4 、2002 年 2 月 27日在深圳宝安石岩镇黑天鹅饺子馆第七分店对邱燕欢的调查笔录,其称是该店的房东,该店在1993年1月开业,一直用这个名称。
5、2002 年 2 月 27 日在深圳市横岗镇黑天鹅饺子馆第六分店对曾国权的调查笔录 ,其称该店是1992年开业 ,一直叫黑天鹅 ,还有个黑天鹅的图案。 6 、2002 年 2 月 27 日在深圳市横岗镇黑天鹅饺子馆第六分店对罗兴华的调查笔录,其称是卖菜的 ,自该店在 1992 年 8 月开业以来,一直给该店送菜,该店一直叫黑天鹅 ,还有一个绿色的天鹅的图案,图案上的地球是一年前改的。
7、2002年 2 月 27 日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鸿运粮油副食商行对林少七的调查笔录 , 其称已开此粮店十年了,黑天鹅饺子馆龙岗第四分店1992 年开业以来一直是其送油、米、餐料等 , 后来该店改名为第十四分店 ,一直都用黑天鹅这个名字 , 还有一个天鹅的图案。
8、2002 年 2 月 27 日在东莞市虎门镇黑天鹅饺子馆第九分店对龙绍珍的调查笔录 ,其称1995年该店开业是其做的装修。9 、2002 年 2月26日在惠州大亚湾对谭玉兰、何育良的调查笔录 ,其称当地的黑天鹅饺子馆是 1991 年初开业的 ,1994 年停业 , 当时有黑天鹅的牌子和有个绿色的小天鹅的图案。 10 、东莞市艺新广告有限公司及熊效勇证明 , 黑天鹅饺子馆集团招牌从1989 年淡水第一分店 ,1990 年澳头分店 ,1991 年惠东分店 ,1992 年石岩分店 , 横岗分店 , 1993 年平湖分店 ,1995 年虎门分店都由其公司制作及维修 , 证明还附了招牌图样 : 竖列的“黑天鹅饺子馆”名称,上面图样为一个椭圆形,上部有一翅膀收起的天鹅 ,中部有一横列的 “HEI TIAN E”字样。11 、 2002 年 2 月 26 日在惠东县黑天鹅饺子馆 ( 惠东 ) 第五分店对袁运方的调查笔录 ,其称黑天鹅饺子馆在惠东的三个店都是其装修,其中一个是 1992 年开业 , 一个是 1993 年 11 月开业,招牌和店名都是黑色的竖排黑天鹅三个字,有个绿色的天鹅的图案,1995 年重新装修时招牌是其另外设计。 1
2、2002年2月26 日在惠东县黑天鹅饺子馆 ( 惠东 ) 第五分店对李锦新的调查笔录,其亦称黑天鹅饺子馆在惠东的两家店分别于1992年和1993年开业。1
3、惠东县工商局城南工商所证明,惠东县黑天鹅饺子馆(王秀珍)是个体户,1993年8 月 25 日开业。1
4、惠阳市工商局证明,惠阳市淡水黑天鹅饺子馆于1989 年12月登记开业至今。1
5、深圳宝安区石岩黑天鹅饺子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资料 , 负责人为邱燕欢,经营期限自1998 年 2 月起。16 、深圳龙岗区龙岗镇黑天鹅饺子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资料, 负责人为陈友惠,开业日期1995年11月。1
7、深圳龙岗区横岗镇黑天鹅饺子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资料 , 负责人为包淑珍,开业日期 1993 年4 月。广东黑天鹅公司亦承认上述分店与广东黑天鹅公司无隶属关系。哈尔滨黑天鹅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但认为上述分店与广东黑天鹅公司无隶属关系,即使有在先使用,也不能延伸到广东黑天鹅公司可以使用。 另哈尔滨黑天鹅公司明确表示其原提交的其上述商标 2000 年曾被评为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证书不作为证据使用。   哈尔滨黑天鹅公司主张赔偿额的依据为,以广东黑天鹅公司38 家分店,每家分店经营期限按 2 年计 ,平均每家分店每年盈利 20万 ,共盈利 1520 万元,故哈尔滨黑天鹅公司索赔1000 万元。但哈尔滨黑天鹅公司未提交广东黑天鹅公司相关利润额的证据。被告未就其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提交相应的证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哈尔滨黑天鹅公司要求对广东黑天鹅公司获利进行评估,如不能评估则由法院酌情判决。
新百伦商标侵权案判决书内容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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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电财产侵权判决书由谁做出?
停电财产侵权判决书由法院作出,因为发生财产方面的侵权行为的话,双方当事人如果选择通过法律诉讼方式来解决的话,必然是会经过法院的判决的。因为只有人民法院够做出这个民事方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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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商标专利侵犯侵权案件,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
[律师回复] 发文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发布日期:6-13执行日期:6-13为正确审理著作权、商标、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确定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应当以能够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为限,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二条对商标、著作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证据规则和通过证据的采信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对专利侵权案件只能在确已查明侵权行为人构成侵权并造成权利人损害,而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不能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或者在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法定赔偿。
第三条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就有关待证事实积极举证,否则不应因此当然免除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第四条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人可能的损失或侵权人可能的获利;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
第五条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信誉及价值,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
第六条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产品和被侵权产品的类型、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评估价值、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侵权持续的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
第七条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超过两年的,如侵权行为在时仍在继续,确定法定赔偿额的时间,应自权利人向人民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
第八条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列入赔偿范围。前款所称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调查取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用、诉讼材料印制费、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等。人民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开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进行审查。
第九条法定赔偿与合理费用、律师费的赔偿可以分别适用,也可以一并考虑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但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中已包括合理费用和律师费的,不得再另行决定合理费用和律师费的赔偿。法定赔偿数额与合理费用、律师费的赔偿数额之和,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50万元上限范围。
第十条本意见中所称的"律师费"是指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依协议确定的律师费。但是赔偿的律师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控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可按权利人诉讼请求被人民支持情况酌情确定律师费。
第十一条适用法定赔偿酌情确定具体数额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具体分析确定赔偿数额所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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