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有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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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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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是有的,商标和商号存在一体化的情况,商号是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但对于商标也可登记为商号;同时对于商标和商号都是商誉的载体,商标和商号所使用的文字和图形以及组合都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一般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有吗?

一、一般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有吗?

商标和商号有着密切的联系,表现在:

(1)商标用以区分不同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同类商品,但其使用者是固定的。商号也是由一个特定的生产经营者在商事交易中独占使用,以区别其他商事主体。

(2)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以及商号所使用的文字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3)商标和商号都是商誉的载体,都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二者的利用都会给权利人带来丰厚的利润。

(4)商标和商号存在一体化情况,许多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号可作为注册商标,商标也可登记为商号。

但商标与商号的不同之处也是不容忽视的:

第一,商标是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所产生的同类商品的标志,商号则是区别不同商事主体的标志,所以一个商事主体只可以有一个商号,却可以有许多表示不同商品的商标

第二,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商号的构成要素却只有文字。

第三,商标或注册商标并非每个商事主体都具有,商号却是每个商事主体都必须具有的。

第四,注册商标是有期限的,但可以续展,而商号的存续无时间限制,无须续展。

第五,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而商事主体只在注册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对商号享有专有权。

二、商标被别人抢注怎么办?

认定商标抢注行为要考虑主客观两方面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都具有恶意, 即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一般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真正权利人曾经进行过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活动或者其他与该商标有联系的商业往来,可以认定商标注册人主观上为“明知”;如果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且/或者在相关区域、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真正权利人处于同一或邻近地域,并且或者为同行业经营者,在上述情形下,可以推定商标注册人主观上为“应知”。

在客观上,被抢注的对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所称的“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主要是指未注册商标,既包括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均未注册的商标,也包括在某些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已经注册、但在其他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未注册的商标。所谓有一定影响,是指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在相关地域、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享有一定的声誉。

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是真正商标权利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保障,企业遇到抢注发生后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号与商标是属于两种不同的类型,对于商号是用来区分不同的企业,而对于商标是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但两者也是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而且两者只要被获得认可,那么就不能被他人随意的侵犯,所以,不同的情形就会做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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