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作为一种允许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来转化为财产的权利,是受相关法律保护的,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对其有着明确规定。商号权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或许不常听说,却也是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下面跟我们律图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商号权概念与商号权特征的内容。
一、商号权概念
对于“商号”的概念,我国规定的较为混乱,有学者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服务活动中用于区别其他商事主体的特定名称,是商事主体人格化、特定化的表现形式,具有重要的识别价值。”“商号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表明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而在营业中使用的专属名称,即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使用,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由此可见,无论是我国还是国外,商号的基本含义是一样的,是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使用的具有明显识别价值的专有名称。
商号权,又称商事名称权,是指商人对其商号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商号使用权以及商号专用权。
1、商号权主体,是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且具有单一性。这就是说,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关、团体、个人不能成为商号权的主体;而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独立的商事主体的资格者,如公司的分支机构,也不能成为商号权主体。商号主体的单一性是指同一商号在核准范围内只能为一个商品生产经营者所拥有,而不存在多个商事主体共有一个商号权的情况。一个总公司的商号可为其数个子公司共同使用,但只有总公司才有权转让该商号,总公司是该商号的唯一的所有者。
2、商号权的客体,是依法核准注册的商号。由于多数国家都以商号的登记作为商号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因此一般来说,只有基于经过登记的商号才能享有商号权。《德国商法典》第29条规定:“任何一名商人均有义务将其商号和营业所所在的地点向营业所所在辖区的法院申报商事登记”。我国的法规也规定,商号或企业名称必须经过登记才能获得专有权。但是,世界上有些国家规定依法注册并不是取得商号权的必要条件。如日本,其法律将商号权分为商号专用权和商号使用权两种类型,商号使用权是指未经核准登记的商号,这样的商号不能成为商号专用权的客体,其使用人无权对抗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号。
3、商号权的内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商号权与商事主体不可分离,商号是商事主体法律人格的化身,商号权相对商标权、专利权等更具人格性。同时,商号具有无形财产属性,信誉良好的商号可以给商号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商号权具有财产权属性。
二、商号权特征
(一)区域性
商号权具有区域性,商号登记的效力受一定区域范围内使用的限制,除全国驰名的大企业的商号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使有权之外,其他商主体的商号只能在其所有登记的某一地区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商号权公开性
商号权具有公开性,由于商号是商主体的名称,因此一般商号必须进行登记而予以公开,为他人知道,其中登记是公开的程序。
(三)商号权转让性
商号权可以随商主体或商主体的一部分的转让而转让。商号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此商号权是可以转让的。但商号权的转让不同与其他财产转让。
因为目前我国只有《民法通则》中对商号权保护规定了相关法律,目前对于商号权争议纠纷比较多。大家根据现有法规来了解商号权概念与商号权特征,以后生活中遇到关于商号权问题也可以及时采取相关法律手段,同时熟悉商号权相关法律,规范自身行为对于稳定市场秩序也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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