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决判定滥用职权罪一般都是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99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而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贪赃枉法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行为而又有受贿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对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与受贿罪之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的规定。在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以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又触犯了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在刑法理论上是牵连犯。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这种牵连犯,应当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本罪,必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二)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五)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有:第一,导致当事人的亲属自杀或者是精神失常的;第二,造成公司或者用人单位停业六个月以上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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