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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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以及再审之间的区别还是比较多的,比如说两者之间针对的对象是不一样的,执行异议针对的是执行的标的,而再审针对的是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者是调解书之类的。
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程序的区别

区别一:针对对象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申请再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区别二:提出主体

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包括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1.原审的当事人

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区别三:管辖法院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法院

申请再审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区别四:提出时间

执行异议之诉

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申请再审

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区别五:起诉(申请再审)条件

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提起的: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再审

1.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情况

2.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01条)。

区别六:如何列当事人

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起诉的

被告: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起诉的

被告:案外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由再审申请人决定将谁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区别七:立案审查期限

执行异议之诉

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再审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区别八:审理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

普通程序

申请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法第207条)

区别九: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审查期间及审理期间,法院均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执行异议与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衔接

1、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均受理的,以前者吸收后者合并审理为原则,以分别审理为例外

虽然两种程序依法可分别启动,互不影响,但由于两诉的对象为同一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理范围上有交叉重叠,若完全独立进行,很可能出现裁判矛盾的情况,同时亦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而通过再审一揽子解决三方争议,完全符合第三人权利保护以事前程序为主的原则,也符合纠纷解决彻底性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再审审理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两个案件均已经受理为前提,且应在再审裁判作出之前进行。

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能择其一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对法院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该案外人又符合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条件时,案外人是走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明确了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而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且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再变更: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但之后第三人不服驳回异议裁定的,不得再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3、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关来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则应该提起申请再审程序;若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则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两种程序的适用前提不同。

执行异议指的是对执行的标的存在一定的uouo,而再审针对的是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或者是已经作出了裁定的文书,因此,两者之间所针对的对象是完全不同的,同时他们之间的适用程序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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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
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第四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讼的,执行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执行异议之诉审结期限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对执行标底存在异议,可以在接到裁决书或是判决书之后的15日内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是原执行的下级人民的,仍由原执行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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