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人员工作职责是什么?
1、依法执行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仲裁文书、公证债权文书;
2、依法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
3、依法执行上级法院指令本院执行的案件;
4、依法做好委托执行工作;
5、协助外地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6、接受上级执行机构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随时请示汇报工作,取得上级执行机构的支持和配合;
7、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及本院有关执行工作的规定,确保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裁决公正、工作高效、服务文明、效果良好,力求收到最好的执行效益;
8、做好执行程序中的指导工作,为当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权利提供服务;
9、加强对执行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学习,坚持案件集体研讨和重大疑难案件的请示汇报制度,不断提高本庭执行队伍的司法能力;
10、加强对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调查研究,积极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和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机制,认真总结执行工作经验,努力化解“执行难”;
11、做好执行案件统计和统计数据的报送、利用工作;
12、以执行工作为中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扩大办案效果,力求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意见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或所附期限已经届满。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承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
5、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执行人员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工作的,如果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行人员的执行工作,比如转移财产,甚至对执行人员进行威胁、报复,情节严重的按照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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