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司法解释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7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608人
专家导读 追加被执行人司法解释有追加被执行人指的是在案件过程中,需要增加执行人来履行相关义务。追加执行人的情形有子女造成了相关意外需要监护人承担,但抚养权在一方,此时抚养权一方或者是受害方可以追加另一方作为相关被执行人。
{ArticleTitle}

一、追加被执行人司法解释有哪些

执行程序中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作了一些规定,但其主要侧重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或单位的情形。对于自然人的追加规定除了被执行人死亡未放弃继承者可以变更以外甚为鲜见。然而在执行实践中,追加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确是经常面临而又难以统一的实际问题,尤为突出的是具有夫妻身份关系者。主加者认为为了解决执行难和从快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可以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

反对者认为应当充分保障被加者的权益,非经诉讼程序不应径行让他人承担义务。但是两者也有相通之处,就是承认实体上以被追加者应承担义务为前提,分歧在于是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还是待诉讼确认后再让其履行义务。坦然地说,主加者重实体,反对者更重程序。在强调司法公正的现阶段,程序与实体同样并重,但是两者也并非对立,本人主张可以在规范程序的前提下本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原则,执行机构视情直接追加。

首先必须明确界定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和依据:

(一)基于监护职责追加父母中的一方。如两个不足10岁小孩在玩耍中甲致乙受伤,诉讼中判决甲父承担责任,执行程序中甲父一直外出躲避,而甲家中虽有财产,但其母认为自己不是被告人没有赔偿义务。我们认为父母同为监护人,可以在执行中直接追加甲母为被执行人。

(二)基于夫妻共同债务追加夫妻中的一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即使诉讼中仅列一人,执行中也可以追加。实践中较多的是夫妻假办离婚真躲避债务,有的是“各人经手债务各人负责”,有的是“所有债务由某某偿还”。如此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追加。

(三)基于合伙追加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连带,对于审理中的遗漏,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77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四)基于担保而在执行程序追加。主要是执行阶段的保证人,此时是保证人明知要承担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自己的责任。而对于在审理期间保证人为主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或解除保全提供担保的,即使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执行机构也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执行规定85条裁定追加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承担责任。

(五)基于到期债权而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执行规定61-69条的精神,第三人如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无异议,人民法院可依据债权人的申请通知其向债权人履行。

二、追加被执行人需要注意什么

在执行阶段追加自然人为被执行人,毕竟是让其未经诉讼而直接承担和履行义务,因此必须依法规范并坚持相应的原则,如平等保护各方权益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全面审查相互制约原则;充分保障救济途径原则。具体说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必须由权利人提出追加的申请并提供证据。在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充分体现权利人的意思,人民法院一般不依职权主动追加,尽量不在私权领域过多体现公权。如果权利人在诉讼阶段明确放弃要求其他人承担责任的,则在执行阶段对其追加申请不予支持。

第二,必须保障被追加者的抗辩权利。人民法院在接到追加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让其充分陈述理由和发表质证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听证以听取各方意见。

第三,必须加强内部制约。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也应当“三权分离”,即审查、裁决和实施三者的分工制约,具体可将接收申请、通知对方、以及必要的补查由审查庭负责;将组织听证以听取各方意见和决定是否追加被执行人交由裁决合议庭负责;将追加后的具体执行措施的实施交由执行庭负责。执行机构三个庭在分工合作中相互制约,保障效果。

第四,必须赋予被追加者充足的救济渠道。一方面给其相应的复议期限,以不少于15日为宜,并告知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可暂缓执行;另一方面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在执行阶段的裁定人民检察院不得抗诉,但我认为并非人民检察院不能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如果被追加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检察机关经审查提出了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当重新复核并给其书面答复,以体现司法为民。

追加被执行人需要进行申请,书写追加被执行人说明书,同时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需要追加其未被执行人。在追加被执行人的过程中,还需要尊重被执行人的相关权益。被追加执行的相关人员可以提出复议,时限为十五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5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2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追加被执行人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键咨询
  •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1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8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6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4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6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3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4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2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3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4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2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7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8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1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7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追加被执行人司法解释具体怎样规定的?
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况包括申请被执行人死亡或者有其它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需要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不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增加被执行人的。
10w+浏览
诉讼仲裁
被执行人被追加,公司怎么追加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该第三人;
(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的配偶;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与其配偶离婚,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债务人变更或者追加的范围) 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遗嘱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一)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依法应承担债务的配偶;
(三)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并的、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其遗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或者接收的,分立或者合并后存续的法人;
(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
(五)作为债务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其他组织不能清偿债务的,设立该组织的公民或者企业法人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52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如何追加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情况如下:因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程序,申请追加具备相应责任能力的第三方为被执行人,以确保债务得到及时清偿。具体追加事宜及法律责任,将依法进行审查和处理。
10w+浏览
诉讼仲裁
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是否可以被追加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没有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最高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 被执行人是与申请执行人相对的,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胜诉方是申请执行人,败诉方为被执行人,或者有负担的一方为被执行人,另一方为申请执行人,但是,如果一方按判决履行了,就不会申请执行了。 民事诉讼中在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身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被执行人信息就是败诉方的个人基本情况及财产情况。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52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追加被执行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从执行角度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显然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但也可能会损害被追加人的权利。两种价值权衡的结果是,应将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严格限定于权利义务关系清晰,责任容易认定的情形。就这个问题来说,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人被注销时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较为容易判断的事实,据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除此之外,公司法人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的可不予许可,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表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理基础就在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自然不能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因此,对公司没有财务账目或者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目,且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可以变更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如该股东提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异议。
三、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变卖股权,且新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新股东亦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对公司债务要承担相应清偿责任。此时,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予支持。有证据证明新股东对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也可以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原股东或新股东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的,应裁定予以驳回。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2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
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一般遵循以下步骤:1.提交申请:首先,执行申请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2.法院审查:法院会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3.通知被执行人:法院会将决定通知给被执行人。4.异议处理:如果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它可能会撤销追加被执行人的决定5.执行程序:一旦追加被执行人的决定生效,法院会按照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若是对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10w+浏览
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有哪些,如何追加被被执行人的行为
[律师回复] 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法定情形:
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二、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和《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主体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验资单位在企业成立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应在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对上海高院([1999]执他字第5号)的答复,对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单位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而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四、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时,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执行规定》第76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五、追加总公司、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执行规定》第78条、《适用意见》第272条及《公司法》第14条中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经)函(1991)38号]和[法函(1995)158号]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时,先执行分支机构财产,其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该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经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追加该企业其他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
六、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关于适用民诉法问题的意见》第270条和《执行规定》第8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决定暂缓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义务的,或在审理期间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依法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七、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关于适用民诉法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却擅自向被执行人偿付的,人民可以裁定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所负的债务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
八、追加妨害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执行规定》第37条、56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1995(51)]答复函的规定,案外人有上述行为的,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同时,应在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在实践中,如案外人追回非法转移的财产或被执行人仍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只需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
九、追加被挂靠企业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主体的企业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应当追加挂靠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被执行主体履行给付义务。近年来,部分个体企业挂靠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名下,由这个挂靠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然后由被挂靠单位按比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如何在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追加股东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从执行角度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显然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但也可能会损害被追加人的权利。两种价值权衡的结果是,应将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严格限定于权利义务关系清晰,责任容易认定的情形。就这个问题来说,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人被注销时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较为容易判断的事实,据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除此之外,公司法人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的可不予许可,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表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理基础就在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自然不能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因此,对公司没有财务账目或者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目,且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可以变更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如该股东提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异议。
三、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变卖股权,且新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新股东亦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对公司债务要承担相应清偿责任。此时,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予支持。有证据证明新股东对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也可以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原股东或新股东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的,应裁定予以驳回。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执行阶段怎么追加被执行人
关于是否启动追加程序,立法尚未明确。理论上,追加被执行人应以当事人或权利人的申请为基础,法院不得擅自启动。申请书需列明详细信息、执行案件编号、现状、追加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附身份证明、资质证明、证据和联系方式。材料缺失应一次性告知补充。未列明拟追加当事人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撤销。申请应提交立案部门,非执行局法官。
10w+浏览
诉讼仲裁
被执行人能追加法人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公司法人是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法人所欠债务当由法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通过了诉讼程序在执行时必须执行法人资产。“法人”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与法人是不同的概念,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非合伙人或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不能执行)是不能执行法人代表个人财产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人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包括以下几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费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文书中所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通知有关单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对迟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购买房屋,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同时规定,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规定的高消费行为。在民事活动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的民事主体,有限公司以其财产范围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无权查封其个人账户。
追加被执行人裁定送达由谁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追加被执行人裁定送达由谁执行
追加被执行人裁定送达由执行。
裁定与判决的明显区别有:

一,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

二,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但是判决根据的法律是实体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三,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

四,裁定上诉的期限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判决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
裁定的使用范围
在中国,民事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其中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的裁定,可以上诉。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刑事裁定主要用于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也用于减刑、假释、驳回自诉等实体问题。行政诉讼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以驳回、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以及其他由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需记入笔录。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2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执行阶段怎么追加被执行人
关于是否启动追加程序,立法尚未明确。理论上,追加被执行人应以当事人或权利人的申请为基础,法院不得擅自启动。申请书需列明详细信息、执行案件编号、现状、追加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附身份证明、资质证明、证据和联系方式。材料缺失应一次性告知补充。未列明拟追加当事人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撤销。申请应提交立案部门,非执行局法官。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如何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执行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从执行角度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显然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但也可能会损害被追加人的权利。两种价值权衡的结果是,应将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严格限定于权利义务关系清晰,责任容易认定的情形。就这个问题来说,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人被注销时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较为容易判断的事实,据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除此之外,公司法人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的可不予许可,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表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理基础就在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自然不能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因此,对公司没有财务账目或者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目,且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可以变更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如该股东提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异议。
三、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变卖股权,且新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新股东亦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对公司债务要承担相应清偿责任。此时,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予支持。有证据证明新股东对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也可以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原股东或新股东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的,应裁定予以驳回。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52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可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没有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最高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
被执行人是与申请执行人相对的,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胜诉方是申请执行人,败诉方为被执行人,或者有负担的一方为被执行人,另一方为申请执行人,但是,如果一方按判决履行了,就不会申请执行了。
民事诉讼中在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身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被执行人信息就是败诉方的个人基本情况及财产情况。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判决执行 > 追加被执行人司法解释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