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阶段怎么追加被执行人
在执行法院对是否启动追加程序进行决策的问题上,立法尚未就此做出明确规定。
然而,从理论层面来看,我们普遍认同这样的观点:
即所有的追加被执行人都应该以当事人或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为基础进行启动,通常情况下,执行法院不得擅自启动这个程序。
具体而言,申请书中必须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追加人的详细信息、执行案件的编号、当前执行的状况,以及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事实缘由、理由陈述和法律依据,同时还需附带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主体资质证明文件、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及联络方式等。
对于书写申请时所需准备的相关材料存在缺失的情况,法院应当予以一次性明确告知申诉人补充完整。
如果没有被明确列明的拟追加的执行当事人,则不应予以受理;
而对于已经受理的,则应当裁定撤销案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应该提交给立案部门,而非直接交至执行局的案件承办法官手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执行阶段债权人可否变更
可以。债权转让协议已依法达成且已依法通知债务人,可作为申请变更案件执行人的依据的认定是正确的,作出裁定相互冲抵符合法律的规定。执行阶段是指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执行阶段怎么追加被执行人”,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