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怎么追加被执行人

最新修订 | 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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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是否启动追加程序,立法尚未明确。理论上,追加被执行人应以当事人或权利人的申请为基础,法院不得擅自启动。申请书需列明详细信息、执行案件编号、现状、追加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附身份证明、资质证明、证据和联系方式。材料缺失应一次性告知补充。未列明拟追加当事人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撤销。申请应提交立案部门,非执行局法官。
执行阶段怎么追加被执行人

一、执行阶段怎么追加被执行人

在执行法院对是否启动追加程序进行决策的问题上,立法尚未就此做出明确规定。

然而,从理论层面来看,我们普遍认同这样的观点:

即所有的追加被执行人都应该以当事人或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为基础进行启动,通常情况下,执行法院不得擅自启动这个程序。

具体而言,申请书中必须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追加人的详细信息、执行案件的编号、当前执行的状况,以及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事实缘由、理由陈述和法律依据,同时还需附带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主体资质证明文件、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及联络方式等。

对于书写申请时所需准备的相关材料存在缺失的情况,法院应当予以一次性明确告知申诉人补充完整。

如果没有被明确列明的拟追加的执行当事人,则不应予以受理;

而对于已经受理的,则应当裁定撤销案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应该提交给立案部门,而非直接交至执行局的案件承办法官手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执行阶段债权人可否变更

可以。债权转让协议已依法达成且已依法通知债务人,可作为申请变更案件执行人的依据的认定是正确的,作出裁定相互冲抵符合法律的规定。执行阶段是指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执行阶段怎么追加被执行人”,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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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是与申请执行人相对的,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胜诉方是申请执行人,败诉方为被执行人,或者有负担的一方为被执行人,另一方为申请执行人,但是,如果一方按法院判决履行了,就不会申请法院执行了。
民事诉讼中在法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身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被执行人信息就是败诉方的个人基本情况及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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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和解怎么结案?
执行阶段和解的法院会按照终结执行的方式来进行结案。如果已经执行完毕的法院是按照执行完毕的方式来结案。但是要注意和解协议同样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果有违反或者拒不执行的也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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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起诉的时候只起诉一人,现时执行阶段,我还能追加他前妻吗?
[律师回复]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现为单位工人,住区楼楼号。
被告:执行局。被告: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唐。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1、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冻结,终结强制执行措施。
2、对执行局已执行扣划的拍卖资金元,属于申请人的元,进行执行回转,追回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公司的员工属于该公司小股东。因市场等原因,公司几年前就已经停产放假,没有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收入。员工把家庭部分财产存放在公司院内。近几年,公司因多起债务纠纷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法院查封公司,并把存放在公司院内的家庭财产当成公司财产进行核算执行拍卖。致使申请人家庭财产受损。
申请人认为:
一、执行局在查封执行的公司财产在界定不清的前提下,把存放在公司的私人财产算成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员工的个人权力。
二、执行局对公司内属于家庭个人财产的拍卖,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15号)第条第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以及《执行规定》第条规定。申请人是实际上的案外人。
综上,申请人请求法院:
1、应立即停止拍卖申请人财产的行为。
2、对执行局已拍卖部分应依法执行回转并弥补申请人的损失。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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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阶段追加工程被挂靠方为被强制执行人,有哪些法律依据和案例?
[律师回复]   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但这种追加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法定情形:
  
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所以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是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看,确立了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应当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和《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主体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验资单位在企业成立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应在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对上海高院([1999]执他字第5号)的答复,对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单位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而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根据《执行规定》第82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主体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其他投资人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财产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四、追加独资企业的业主为被执行人;
  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时,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被执行人。《执行规定》第76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五、追加总公司、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时,人民可以裁定追加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由于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具备的民事主体资格,当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所属的法人就应对其债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执行规定》第78条、《适用意见》第272条及《公司法》第14条中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经)函(1991)38号]和[法函(1995)158号]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时,先执行分支机构财产,其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该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经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追加该企业其他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
  
六、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主体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但第三人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关于适用民诉法问题的意见》第270条和《执行规定》第8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决定暂缓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义务的,或在审理期间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依法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七、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主体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但享有案外人债权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在法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根据《关于适用民诉法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却擅自向被执行人偿付的,人民可以裁定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所负的债务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
  
八、追加妨害执行人为被执行人。
  案外人有妨害执行的行为,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这里所指的是指对人民负有执行协助义务有关机构或单位,具有非法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情形。根据《执行规定》第37条、56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1995(51)]答复函的规定,案外人有上述行为的,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同时,应在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在实践中,如案外人追回非法转移的财产或被执行人仍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只需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
  
九、追加被挂靠企业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主体的企业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应当追加挂靠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被执行主体履行给付义务。近年来,部分个体企业挂靠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名下,由这个挂靠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然后由被挂靠单位按比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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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阶段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要在法院判决书下来5天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提出上诉,那么当事人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如果有上诉,则要等判决后3个月左右才可以申请。关于“什么阶段申请强制执行?”更多详细介绍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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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执行查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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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查封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
申请查封公司(人)所有的位于的房屋套。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一案,已经贵院受理,现该案正在审理当中。因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使将来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查封上述房产的申请,肯请贵院裁定。
申请人:公司(或人)
执行查封申请书
二:执行查封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刘
申请法院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位于青岛市区路6号单元户。(房产面积为平米)
案由和事实:
根据(200)青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元及相应利息,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年3月日,申请执行人到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到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有房产。20年3月日上午时,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将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有关资料交给本案执行法官,并提出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该房产的口头申请。
鉴于以下几点理由:
1、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拖欠债务已达10年之久;
2、被申请执行人曾经为逃避债务多次转移财产;
3、20年3月日上午10时30分,双方和解未达成协议,被申请执行人已经知道申请执行人在索债的事实。
为防止被申请执行人在和解不成的情况下,转移该房产,申请执行人在紧急情况下,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在48小时之内查封该房产;否则,如不及时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极有可能会转移该房产,由此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由谁来负?
最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恳请贵院立即查封该房产。
青岛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有限公司
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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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行政强制执行能分阶段履行吗,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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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 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根据法律的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3、保证人资格即保证人的条件,是指民事主体成为保证人所应当具备的行为能力和清偿债务的能力。是在订立保证合同时首先应考虑的一个问题。倘若保证人不适格,将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关于这一问题, 《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规定,但比较原则,也比较零散,理论界颇有争议,审判实践中作法各异,很有系统化和研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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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的启动阶段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申请执行
1、生效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2、法院应在七日内审查完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开始进入执行程序。
3、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书二日内要求审判庭移送生效法律文书及送达材料。
4、人民法院立案庭对申请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8、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并交付执行庭执行。
(二)移送执行
所谓移送执行,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审判机关直接将案件移交执行机关,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制度。移送执行又称交付执行。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形: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内容的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裁定书。
4、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关于诉讼费用的部分。
5、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三)委托执行
执行程序依权利人申请或者依法院职权开始以后,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而本院不便执行时,可以委托有关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委托执行时,要由委托法院向受托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件。
受托法院应在收到委托执行函件的15日内开始执行,执行完毕,应及时把执行结果函告委托法院。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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