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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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这个恢复执行申请的条件是:一个是之前强制执行的程序被法院裁定要终结这次的执行,还有一个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了可供执行的线索,而且是经过法院核实的;不过如果要恢复执行申请的话一定要注意时效。
恢复执行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一、恢复执行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条件:当事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有两点,一是之前的强制执行程序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二是当事人要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且需经法院核实。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执行和解协议撤销后,谁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是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判决书生效后,原审判程序已经终结,双方当事人不能再进行庭内和解,但仍可以自行庭外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又另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按双方的和解协议履行,不再执行原判决。但如果被告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原告方仍可以要求被告方按原判决履行,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恢复执行应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恢复执行书。当事人基本信息完整、执行请求明确、具体。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正确。(对被执行人信息尽量提供)。

2、申请恢复执行人有效证件复印件。(1)单位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且应加盖该单位公章。(2)自然人包括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且该自然人应签字确认;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应注明身份证号码)原件。

3、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应加盖本单位公章。(2)法定代理人及其身份证明应与生效裁判文书的确认一致,身份证明应由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3)授权委托书应明确代理权限:如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放弃申请事项、代为和解、代收案件款物、代收法律文书等。(4)代表人、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由该代表人、代理人签字确认,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还应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1)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2)债权凭证。(3)中止执行裁定书。(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5)未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

5、继承或承受权利证明。证明必须经过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或者经公证机关公证。

6、证明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由消除的材料。(1)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的线索。(2)其他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由消除的证明。

综上所述,这个执行终结后执行人不能恢复执行,需要重新申请。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此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是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但要注意的是,要恢复执行申请的话是要满足上面提到的这三个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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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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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篇中并没有撤回执行申请的表述,只有撤销执行申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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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后能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执行后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其特征是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暂停执行,待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那么,法律规定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九)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当然,当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恢复执行。
如何认定《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社会现象层出不穷,这项立法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科学和法律界没有涉足的问题,保障执行工作具有充分的依据和必要的法律救济,避免司法执行程序出现瑕疵。对于执行不能引起的中止执行,属于其中一种诉讼风险,当事人在提讼时就应该有这种承担风险的意识,否则一旦执行不了,就会将责任推给人民。但是由于这一条款不太明确,没有具体的标准,容易导致执行人员适用的随意性。部分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随意将该条款作为裁定中止执行的理由。
中止执行后能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执行后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其特征是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暂停执行,待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那么,法律规定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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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当然,当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恢复执行。
如何认定《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社会现象层出不穷,这项立法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科学和法律界没有涉足的问题,保障执行工作具有充分的依据和必要的法律救济,避免司法执行程序出现瑕疵。对于执行不能引起的中止执行,属于其中一种诉讼风险,当事人在提讼时就应该有这种承担风险的意识,否则一旦执行不了,就会将责任推给人民。但是由于这一条款不太明确,没有具体的标准,容易导致执行人员适用的随意性。部分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随意将该条款作为裁定中止执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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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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