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怎么分配合适?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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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时房产的分配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房产分配,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在婚前就买下了房子,属于婚前财产,离婚后属于这一方的财产,其他的情况需要根据婚后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离婚时房产怎么分配合适?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 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分不到房子。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比较复杂的情况。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跟上面的第5种情况相同。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分割

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房产的分割问题一般首先看房产证的名字是谁的名字来进行分割,除此之外,如果婚后夫妻双方都对房产的贷款进行的支付,根据实际的支付的贷款的金额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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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的经济适应房已满5年的,离婚如何分割同样的,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后,取得该房完全产权。再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评估该房的价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割此经济适用房。取得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需要强调的是,经济适用房离婚时的分配和购房资格没有任何关系,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分割只需要按照判决或双方协商确定即可。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经济适用房离婚分割规定是什么,一般情况下我们知道离婚的时候是需要进行财产的分割,很多家庭的经济实力不是很强,因此房产成为了分割的主要财产,因此在分割的时候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来进行处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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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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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也是实质条件,就是申请人只有得知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开始执行并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时,才能申请参与分配。
然而问题在于,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何以知道债务人的财产能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又何以知道针对该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己经开始?当前我国企业、个人守法意识不强和商业信用水平低下的问题十分突出,企业和个人财产均缺乏透明度。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往往转移或隐匿财产,其他债权人甚至连执行都难以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硬将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及何时开始执行债权人等情形,设置为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无疑是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情理的。
此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是按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总额事实上少于其全部债务总额的客观标准认定为不足清偿,还是按申请参与分配人主观上认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主观标准来认定不足清偿,实践中常常引起争议。鉴于存在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将参与分配的条件修改为:其他取得执行依据但不能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的执行获得清偿的债权人即可提出参与分配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将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直接作为适用参与分配的基本条件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因为使用将“其他债权人未能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的执行获得清偿”作为参与分配的基本条件,受理申请的不需要确定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状况,而只需确认其他债权人是否能够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的执行获得清偿这一事实,简单明确,可操作性强,况且可以不再就“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标准问题而争议不休。
我爷爷先一步去世了,我父亲也先一步去世了,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转继承中配偶是怎么规定适用的啊?
[律师回复] 在明确了转继承的转移客体是被转继承人应继承遗产份额的所有权,则被转继承人的配偶作为其合法继承人当然具有转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但其与被转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又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物权法》和《继承法》的规定,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取得了其应继承遗产份额的所有权。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所得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这就需要考察被继承人死亡时被转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夫妻双方采取何种财产约定以及被转继承人是通过何种方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假定被继承人死亡时被转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关系存在,而不论其之后是否离婚。
1、如果夫妻双方未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则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因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发生转继承时,应
首先从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中分出一半为其配偶的财产,另一半再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因此,其配偶
首先具有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共有人的身份,
其次才具有转继承人的身份。这也是在大多数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的配偶所具有的双重地位。
2、如果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进行了约定。双方约定实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共同共有,即约定实行一般财产制,那么配偶在转继承中同样具有上述双重地位。
3、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单独特殊约定因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那么其配偶只能作为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而丧失了与被转继承人对继承遗产份额的共有人地位。
上述三种情形只是讨论了在法定继承中其配偶在转继承中的法律地位。如果被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指定的遗嘱继承人,那么其配偶的法律地位还要因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意思表示不同而不同。
1、如果在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中规定遗产份额只归被转继承人单独所有,此时不论被转继承人与其配偶夫妻双方是否进行过夫妻财产约定,以及进行过何种夫妻财产约定,该遗产份额只作为被转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与其配偶形成共同财产,其配偶只能作为转继承人继承相应的份额。
2、如果在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中未规定遗产份额只归被转继承人单独所有,此时则要看夫妻双方采取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如果采取分别财产制或者单独特殊规定因遗嘱继承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那么被转继承人之配偶只具有转继承人这一法律身份; 相反,如果采取一般财产制或者未作约定,那么该遗产份额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配偶具有共有人与转继承人的双重地位。
我准备跟老公离婚,但我们住的是经济适用房,现在牵扯到财产分割问题,那么离婚经适房指标分割该如何分配呢?
[律师回复] 、经济适用房离婚分配 解决经济适用房怎么分配,离婚归谁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是一方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哪些情况下,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是夫妻个人财产,哪些情况下,经济适用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确定了法定情况下经济适用房的归属后,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分配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半。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归谁。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则离婚经济适用房归个人所有。当然,夫妻协议经济适用房归谁的,按照协议的约定。二、离婚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 在解决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分配,归谁的问题后,最重要的就是解决离婚房产的补偿问题了。在解决离婚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对另一方的补偿问题时,就需要分情况来进行说明。
1、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离婚如何分割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首先遵照夫妻协议约定,夫妻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因此也就无法确定补偿的数额。在此种情况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分割。此时,就涉及到房产增值或房产贬值的问题了。为了避免发生难以预料的情况,可以选择申请回购。对回购取得产权的房产按照市场几个进行分割即可。此时,还有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夫妻可以竞价拍卖该经济适用房,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购买的经济适应房已满5年的,离婚如何分割同样的,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后,取得该房完全产权。再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评估该房的价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割此经济适用房。取得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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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要怎么分配
根据《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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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经济适用房离婚时,买的房价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一、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如何分割在判断经济适用房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看有无证据证明财产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有证据证明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时,如有约定,或者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等,就认定为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否则,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任何一方所获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对经济适用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无约定可以作如下认定: 1、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房屋属于买受人夫妻所有,办理产权证仅是时间问题,取得房屋产权具有必然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婚前一方享有购房资格,但婚后夫妻如果不交纳购房款,就无法取得房屋,支付房款是取得房屋的对价,因此,该房屋的取得不论从财产的形成,还是取得的时间上,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经济适用房的交款时间始于2001年,第一批房屋的购房款到2005年上半年才交清,交款期间跨度大,如果将经济适用房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支付房款的一方损失很大,且这种认定亦缺乏法律依据,不能令人信服,还容易造成婚前支付房款的一方极大不满,引发矛盾。仅将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依据是该部分财产价值形成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虽然房屋产权的登记时间可能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种情形下,购房一方与政府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全部履行,购房者对所购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出卖以外的处分权,故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房屋产权登记仅仅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能因为房屋产权的登记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对经济适用房分割时,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一并处理,司法实践对该处理意见无分歧。不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时,对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此时不应处理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的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理由:夫妻所欠的购房债务,其借款均支付给了房屋出售方(政府),已经转化为房屋价值,由于现在无法确定房屋的归属,也就不能确定由夫妻哪一方承担该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告诉实际借款人,若配偶不偿还借款时,借款人可以先行清偿,待清偿完毕,自己的损失可以在日后分割经济适用房时向原配偶主张。 二、经济适用房分割时价格如何计算双方可以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分割该房屋,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样可以做到对双方都比较公平。如果不愿意以竞价方式分割,则可以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综合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并考虑到日后交易的风险等因素,大致确定该经济适用房的目前价格。无论如何都不会按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分割时价格。本文已经对“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经济适用房分割时价格如何计算”两个问题做出了解答。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价格适中。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的价值也在不断上行。离婚时经济适用房也成了香饽饽,双方争执不下,不仅归属有争议,价值也是争议所在。经济适用房的分割难点主要在价值的认定上,按照市价违背政策,按照原价有失公平。法律已是常人所不熟,经常变更的政策更会打乱事情的常态。遇有类似的难题,不妨交予律师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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