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房产要怎么分配
根据《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3、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4、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二、什么是夫妻共同房产
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共同出资全款买房,但是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
双方共同出资全款购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该情形按照出资的比例双方可以协议约定按份共有,如无约定且无证据各自的出资的比例,认定为共同共有;
双方共同出资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当然实践中对出资贡献较大一方可适当多分一些。
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房,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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