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离婚判决书怎样改判?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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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涉外离婚判决书可以通过当事人上诉的方式进行改判。在我国的涉外婚姻的案件中,如果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涉外婚姻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我国涉外离婚判决书怎样改判?

一、我国涉外离婚判决书怎样改判?

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二、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从这个规定可知,在国内提起离婚诉讼完全是可以的)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通过以上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可知:跨国婚姻国内一方可以在国内法院起诉离婚或者争取子女抚养权纠纷,由国内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向国外的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国内法院按照程序送达后,可以依法开庭审判,这样可以省去国内当事人很大的资金和时间付出。国外的被告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律师代其出庭参加审理。

我国的涉外婚姻的数量随着我国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不断的增长,但是由于婚姻带有涉外的色彩,在处理时是比较困难的,我们需要注意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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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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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国外法院判决后怎样申请执行
[律师回复] 一、涉外离婚诉讼中,国内的判决,当事人如何向国外申请承认和执行涉外离婚诉讼中,国内的判决,当事人如何向国外申请承认和执行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享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这也是根据我国和外故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故承认的。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四点:1.调解书、判决书的抬头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与普通法律文书不同。2.法律文书中当事人的姓名要写清楚,尤其是外国人的字母拼写应核对无误,否则日后改正的手续会很麻烦。 3.判决生效后,应到作出生效判决的要求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证明该判决已经在何时具备法律效力。 4.一般外国注重判决书的效力,即使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最好要求出具判决书,应依法作出判决。涉外离婚诉讼当事人将判决书或调解书以及判决的生效证明书公证后,才能依外国法律规定到国外申请承认。有的涉外离婚诉讼当事人向要离婚调解书的生效证明,是不对调解书开具生效证明的,因为调解书上有这样一句话:“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外国常因无法查明是否签字而不予承认,所以当事人最好要求出个判决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二、涉外离婚诉讼中,国外的判决,当事人如何向国内申请承认和执行涉外离婚诉讼中,国外的判决,当事人如何向国内申请承认和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在外国的离婚判决,通过履行一定的审查程序,是可以在我国生效的。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申请范围是: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国人民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要提交材料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对外国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向受理提供: 1.申请书; 2.外国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3.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4.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驻外使领馆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认证。 首先是程序审查。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作出,判决结果、时间;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受理。 其次是实质审查。中级人民的法官对外国的判决要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如果属于以下五种情况是不予承认的: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出的;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第三国对当事人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承认的;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宋某去了,她在要求和在国内的丈夫离婚,判决书下达后,她委托国内亲属到中级人民申请认证。中级查明,该判决是在没有合法传唤的情况出的,而且没有履行合法送达程序,故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没有得到承认,她只能在国内重新离婚。另外,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对于国外的判决,当事人如何向国内申请承认和执行还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1.对外国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2.人民受理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人民受理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离婚的,人民不予受理。3.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判决,但未向人民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4.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离婚。如果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对国内、国外的判决,涉外离婚诉讼当事人该如何向国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等问题上还有疑问,不妨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解决在涉外婚姻方面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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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要跟他老婆离婚,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涉外离婚国外判决离婚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1. 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亲属、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再在国内法院起诉离婚。
2. 与此同时,可由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
3. 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一段时间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
(二)双方未达成调解的解决方式
1.国内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国外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与现居住在国内的夫妻双方的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此类案件中国外一方当事人如不能回国或者不愿回国,也是可以的,只须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即可。
二、
涉外离婚的诉讼期间是多长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以上就是涉外离婚国外判决离婚方面的内容
我国涉外仲裁的法院和仲裁机构是怎么执行国外的裁决?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我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已加入该公约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当事人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或涉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生效裁决副本; (二)业已送达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审判中有缺席判决情形的,还应提供缺席判决合法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上述文件的译本,译文须采用对方通行或认可的文字。外国收到当事人或我国人民的请求后,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定或条约的,按协定或条约规定要件审查,与我国无条约关系的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按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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