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仲裁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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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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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肥市劳动仲裁的程序,需要当事人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材料以及一份申请服务到劳动局进行申请。我是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之后就可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以及仲裁书副本邮寄给被告。
合肥市劳动仲裁程序是什么?

一、合肥劳动仲裁程序是什么?

1、劳动争议发生(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4、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5、仲裁庭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6、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不超过15日办结。

二、劳动仲裁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每增加一名第三人,增加复印件一份);

3、证据复印件一式三份(每增加一名第三人,增加复印件一份);

4、非申请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本人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5、委托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一份;委托代理人是其他自然人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综上所述,合肥市劳动仲裁程序以及劳动仲裁中需要准备的材料等一些法律知识已经进行了仔细的介绍。在劳动仲裁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就是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第二就是劳动仲裁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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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每增加一名第三人,增加复印件一份 3、证据复印件一式三份(每增加一名第三人,增加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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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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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合肥市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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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理仲裁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理仲裁的程序: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收费标准:不需要收费.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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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合肥市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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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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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仲裁程序
1、庭审准备阶段书记员庭前核实案件双方当事人到庭情况,初步审查到庭人员身份、资格。书记员:现在宣布仲裁庭纪律:2、庭审开始阶段仲裁员: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在依法开庭审理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案由)劳动争议案。首先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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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仲裁程序的顺序是哪些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仲裁程序的顺序是哪些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仲裁程序的顺序是什么样的
仲裁程序是指双方当事人将所发生的争议根据仲裁办议的规定提交仲裁时应办理的各项手续。
一、提出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二、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三、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四、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无效仲裁裁决情况
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系以下情况,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一、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
二、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
三、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
四、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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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收费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程序收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以前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主要是依据《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劳办字「1992]22号)及两个附件,即附件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266号文件)、附二是1992年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以下是关于收费的规定:
第二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第四条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第五条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第六条 申诉人增加仲裁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相关仲裁请求的,案件处理费按不同的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
第八条 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况,除交纳仲裁处理费和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地调查取证申请,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办案人员差旅费用;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
(三)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的费用;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
劳动仲裁起诉的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仲裁起诉的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1.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2.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
1.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组成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1.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2.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3.人民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4.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开庭审理: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诉讼中止和终结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判决和裁定
1.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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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仲裁程序
案件受理。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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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诉讼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仲裁诉讼的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1.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2.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
1.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组成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1.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2.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3.人民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4.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开庭审理: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诉讼中止和终结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判决和裁定
1.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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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撤销仲裁裁决适用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撤销仲裁裁决适用什么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各项审理活动的相关期限可以由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另外,可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分别是: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流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流程。
时效问题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处理结果
对撤销仲裁的申请,人民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驳回申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人民认为裁决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2)撤销裁决。经审查,人民认为裁决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可作出撤销裁决的裁定;
(3)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仲裁程序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仲裁程序是如何的
一、国际商事仲裁含义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
二、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1、当事人收到仲裁委员会转交的仲裁员的声明书及/或书面披露后,如果以仲裁员披露的事实或情况为理由要求该仲裁员回避,则应于收到仲裁员的书面披露或1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逾期没有申请回避的,不得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该仲裁员回避;
2、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3、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收到组庭通知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回避事由的得知是在此之后,则可以在得知回避事由后15天内提出,但不应迟于最后一次开庭终结;
4、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转交另一方当事人、被提请回避的仲裁员及仲裁庭其他成员。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回避,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回避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则该仲裁员不再担任仲裁员审理本案;
6、除上述第5款规定的情形外,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终局决定并可以不说明理由;
7、在仲裁委员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三、国际商事仲裁形式
1、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人临时组成仲裁庭,负责按照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规则审理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不再存在的仲裁。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相比较,有较机构仲裁更大的自治性、灵活性及费用更低和速度更快等优点;
2、国际商事仲裁法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国际公约或一国国内法成立的,有固定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组织章程、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并具有完整的办事机构和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用以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3、国际商事仲裁法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仲裁的申请是指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所发生的争议依法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进行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
(三)开庭、裁决
开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断的活动。它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解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一般应开庭进行,但对于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书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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