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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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有独资公司是不设股东会的,因为国有独资公司中没有股东,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出资建立的。在国有独资公司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的职权,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内部设立的有董事会和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吗

一、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吗?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高层人员的兼职禁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第一,国有独资公司属国有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的,国家是公司的唯一股东,由国家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拥有并行使股权。但国有独资公司与传统的国有企业不同,尽管两者同属“国有”,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地位却发生了很大变化,其管理体制、责任能力等也有较大差别。

第二,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

代表国家向国有独资公司出资的人只有一个,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这种公司形式与西方国家的 “一人公司”有相似之处,股东都只有1人。但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公司还是有很多差别的。在我国目前,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外,尚不允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单独投资设立公司。但西方国家的一人公司,其唯一股东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而且由于投资主体的有限,这种公司的规模一般不大。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是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公司的经营规模一般较大。

第三,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但由于其股东的特殊性和唯一性。《公司法》对这种公司形式专门作了特别规定,其组织制度、股权的行使等方面都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根本点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一致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与股东是相互独立的实体。除有特别规定外,《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和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须经国家特别授权。

综上所述,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的原因是没有其他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的盈利属于国有资产,亏损也由国家承担。大多数国有独资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都属于国家级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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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设股东会吗?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需要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行使和股东会的同等权利。但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照常设立,并且国有资产监督部门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是关于公司的机构组织上面的变动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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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吗
[律师回复]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1、《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2、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高层人员的兼职禁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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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设股东会吗?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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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由谁行使?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是董事会行使。但董事会只有是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后,才可以行使部分股东会的职权,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需被授权,可以行使去全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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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个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发展几年时间,大股东利用各种便利,随意分配资产,买卖各种大资金固定资产,提折旧,增加费用,造成公司小股基本没什么利润可分,想咨询下国有独资公司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小股东如何维权呢?
[律师回复] quot;股东的法律地位:
1. 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根据《公司法》,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 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qu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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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独资设立股东会吗?
根据公司法规定独资不设立股东会的,因为根据我们国家公司法当中的规定,有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的话,它是可以不成立股东会的,一般情况下它的职权是由其他的机构来进行一个行使的,比如说依然责任有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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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公司股权变更,股东必须在国内吗
[律师回复] (
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股权转让协议书;(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5)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
6)股权接收方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商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资信证明、股东名录、董事会名录、股东或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7)新董事会名单复印件(须有董事本人亲笔签名、职务、委派方);(
8)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10)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12)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审批、登记注册应提交给工商部门的材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股权转让协议;
6、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7、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8、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
我的一个叔叔,去年投资了一家国有企业,现在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份2%,我现在想要帮忙给问一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股东权利,股东公司有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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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由谁来行使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是董事会行使。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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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外商独资企业股权变更,要求股东是中国公司。
[律师回复] (
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股权转让协议书;(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5)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
6)股权接收方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商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资信证明、股东名录、董事会名录、股东或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7)新董事会名单复印件(须有董事本人亲笔签名、职务、委派方);(
8)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10)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12)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审批、登记注册应提交给工商部门的材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股权转让协议;
6、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7、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8、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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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会有什么职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职权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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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股东权与单独股东权
[律师回复] 导读:少数股东权与单独股东权 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的对称。必须持有一定股份数额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与股东一人可以单独行使的单独股东权不同,这类权利的行使,受股东所持股份数量的限制。 如《法国公司法》规定
少数股东权与单独股东权 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的对称。必须持有一定股份数额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与股东一人可以单独行使的单独股东权不同,这类权利的行使,受股东所持股份数量的限制。 如《法国公司法》规定,代表公司资本10%的股东,可以请求召集股东大会
少数股东权与单独股东权

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的对称。必须持有一定股份数额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与股东一人可以单独行使的单独股东权不同,这类权利的行使,受股东所持股份数量的限制。

如《法国公司法》规定,代表公司资本10%的股东,可以请求召集股东大会。这一权利只有股份数量的限制,而无股东人数的限制,可以是数人,也可以是一人。

单独股东权:可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股东权。学理上根据权利行使方式所作的划分。与必须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才能行使的少数股东权不同,这类权利只要持有一个股份即可行使。这些权利是:股东会议表决权、宣告决议无效请求权、分派股息请求权等均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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