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一般不需要出质股东会决议。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上述规定中并未见“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要求。
但是,从法律风险控制的角度看,事情远未结束。因为工商登记部门只会对股权出质进行形式审查,不涉及实质审查,即使一项股权出质经登记生效后,也可能因为质押合同被申请撤销而导致质押无效。
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充分体现,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股东可以将其经营管理的意志体现在公司章程上。根据上述规定的第八项,其实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出质需经股东会同意,如是,股东在出质时则需要向债权人出示同意出质的股东会决议。从债权人风险防范的角度看,尽管登记机关并未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但在与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前应先审查出质人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如章程规定股权出质需经股东会决议的,则应该向对方索取股东会决议留存,以免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所述,股权出质按法律来看一般不需要股东会决议。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只规定了外商的合作企业的股权出质。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相应材料。依据《公司法》规定载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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